符合這幾種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也能申報退稅

今天有客戶諮詢我們,貨物出口後沒有收匯,會不會影響退稅?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未及時收匯還是無法收匯?不同情況對應的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沒有及時收匯,也未按規定留存收匯資料的:

1、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後續能收匯的——等

收齊後

申報辦理退(免)稅;

2、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已經申報並退稅的——

負數申報衝減

原退(免)稅申報資料,當期退(免)稅額不足衝減的,

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3、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未辦理出口退(免)稅——

不得辦理

出口退(免)稅;

4、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適用

增值稅免稅政策;

符合視同收匯的情況

按照規定,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該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前完成收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收匯,

但符合視同收匯的特殊情況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由於特殊原因且能提供舉證材料,可視同收匯的情況:

1、因國外商品

市場行情變動的;

2、因出口商品

質量原因的;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者損耗的;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進口商

破產、關閉、解散的;

6、因進口國

貨幣匯率變動的;

7、因溢短裝的;

8、因

合同約定

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後的;

9、因無法收匯而

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證材料。

申報時就要報送收匯資料的企業

以下三種出口企業是屬於做退(免)稅申報時就需要同步報送收匯資料的,如果屬於這三類企業,則需要收匯後才能申報退稅。

1、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為

“四類”

的納稅人;

2、納稅人在退(免)稅

申報期截止之日(也就是報關出口的次年4月納稅申報期)後申報出口退(免)稅的;

3、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提交的收匯材料是虛假或者冒用的,從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的

24個月內。

收匯材料

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1、對於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

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

2、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託出口並由受託方代為收匯,或者委託代辦退稅並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

3、對於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