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查出艾滋!婚前隱瞞病情的婚姻有效嗎?該如何處理?

有個在婚檢工作的阿姨聊天時提起,曾遇到過一對新人去婚前體檢,男孩子當場檢查出有艾滋,懇求工作人員保密,不要告訴女孩子…

婚檢查出艾滋!婚前隱瞞病情的婚姻有效嗎?該如何處理?

案例一:事情是這樣的,國家提倡在婚姻登記前進行婚前體檢,而且是免費的,這件事是自願,不強迫。

有一對新人在婚姻登記後,到婚檢處體檢,男女是在兩個屋子檢查的,男孩子在檢查結果出來後,工作人員告知他有艾滋病,他並沒有表示很驚訝,而是懇求工作人員不要告訴女生,工作人員很驚訝他的反應,卻也無能為力,只好閉口不言,可憐的女孩子,剛領了結婚證,卻不知道自己身邊埋了這麼大一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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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秋月經人介紹與方浩認識,二人相處的不錯,最後結了婚。可婚後方浩一直對秋月非常冷淡。到了年底,秋月在單位體檢的的時候發現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之後,方浩以妻子為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二人婚姻無效。秋月則稱:自己婚前進行過檢查,結婚時沒有任何疾病,單位體檢後,也去醫院檢查過,醫院出具的病例證明自己只是攜帶乙肝病毒,並不會傳染他人。

但方浩依然對此婚姻耿耿於懷,甚至想要逼迫秋月與自己離婚,秋月堅持二人婚姻有效,自己不屬於婚姻法所列禁止結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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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解析~~

一、艾滋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婚姻有效嗎?

艾滋病婚姻無效,乙肝病毒攜帶者婚姻有效。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這句話實際上講了三個條件:第一,是在婚前就已經患有;第二,是在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第三,必須婚後尚未治癒的。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才屬於無效的婚姻。

案例一男孩子婚檢發現的艾滋病,在醫學上認為是不應該結婚的。案例二秋月婚後檢查出來的疾病,而且只是攜帶者,並非有傳染性,不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如果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該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婚姻存在無效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三、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宜告婚姻無效?

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指的就是婚姻關係中的夫或妻。

利害關係人的認定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其中:

(1)以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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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相關的人身關係以及財產關係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連結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包括: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婚檢查出艾滋!婚前隱瞞病情的婚姻有效嗎?該如何處理?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檢查出艾滋!婚前隱瞞病情的婚姻有效嗎?該如何處理?

寫在最後:

故事讓人很唏噓,新婚的女孩還在陷入愛情的甜蜜中,卻不知道自己身邊的定時炸彈什麼時候會爆炸,目前,艾滋可是不治之症啊,唉,真的很可惜~

真正相愛的夫妻之間是不會因為一方突然生病就想離婚的。何況秋月只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完全沒有嚴重到必須離婚,方浩把這個事件上升到“無效婚姻”的高度,可能是由於他與秋月之間的感情原因。

在這裡,我們還是提倡年輕人要對婚姻、對家庭負責,結婚前儘量做婚前檢查,夫妻之間要有患難與共的擔當,而不是一方有難,另一方想方設法先撇清責任。

友友們,留下你們的想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