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自保,女子主動獻身,31歲男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開什麼玩笑,這個事情我不承認,是她自己主動的,怎麼我就成了強姦,這個最多是道德問題,我這個舉動是不違法的。”李某有恃無恐地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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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李某今年31歲,整日遊手好閒,因為偷竊被抓進去過,之前也有尋釁滋事罪,小事不斷,還覺得自己特別厲害,沒人敢惹。

李某父親在村裡人緣不好,在李某小時候,父親就經常因為種地的事和村子裡的人吵來吵去。每次到了收割的時候,李某父親總是要把別人家的收割一點,村裡人來了,他也不管不顧,時間一長也沒人願意和他來往,他自己依舊我行我素。

李某是家裡唯一的男孩子,李某父親對他百般疼愛,和村裡人動不動就吵鬧的他,對孩子說都捨不得說一下。只要是孩子在學校和其他同學起了爭執,不用想,李某父親絕對認為是別人的問題,一定得到別人家鬧騰一番才罷休。

李某在這樣的家庭慢慢長大了,上到初中時成了寄宿制,在鎮上上學。這個時候的他動不動就逃課打遊戲,經常和社會上一些遊手好閒的人在一起,學習成績不用想,差得厲害。

李某父親著急了,想好好管教一下李某,可已經為時已晚。這個時候的李某本身進入了叛逆期,再加上身邊朋友挑唆,父子倆經常發生吵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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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畢業後李某就沒上學了,整天在街道和幾個朋友晃來晃去,沒煙抽了就問上學的孩子要錢,時間不久就被逮了進去。可出來後的李某並沒有悔改,反而更加跋扈。

幾年時間裡小事不斷,轉眼到了娶妻生子的年齡,身邊和他同齡的同學都已經成家,可他依舊是孤身一人。村裡有的孩子自己談了物件,有的透過親戚朋友介紹娶妻生子。

可他們家,只要一打聽,就沒人敢把女兒嫁給他。這個時候的李某對此已經無所謂了,他自己屬於一人吃飽全家不餓。沒錢了就回家鬧,李某父親苦不堪言,卻又無可奈何。

前段時間李某在家裡鬧完後,還是沒有從父親那裡拿到錢,開始動了歪心思。

劉某在一家飯店做領班,有時候客人沒完飯,就下班比較晚。每次回家時要經過一段小路,結果就遇到了李某。劉某看到李某後騎著電動車想加速過去,結果還是被李某攔了下來。

李某要錢,劉某不想給被扇了一巴掌,嚇壞的劉某趕緊把身上錢全部給了他,並央求李某讓自己趕緊回去。李某拿到錢後,並沒有讓劉某走,威脅一番後,起了其他心思。

劉某害怕被再次毆打,就提到只要放過自己,幹什麼都行,最後兩人發生了關係。劉某回家後家人見狀不對,於是詢問劉某,劉某說完後,家人就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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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否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不正當關係的行為。並且判定是否強姦,暴力手段並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

強姦罪中除暴力、脅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劉某遇到李某後,被毆打,心裡懼怕,這種情況下不敢反抗,為了自身安全考慮,最終配合了李某,兩人發生了關係。而且本身不是出於自身意願,這種情況已經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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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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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還有什麼違法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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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最後

常言道棍棒底下出孝子,隨著社會的進步,這種說法已經不被大家認可。可我認為在孩子教育中,適當的懲罰是要有的,不能一味地講道理,有時候一巴掌遠比一堆道理效果好。

李某成長於這種家庭環境,有這樣的結果很難說全是自身原因。我覺得原生家庭對一個人的影響會長達一生,在一個人小時候父親就應該做好榜樣,在孩子成長偏離時給予正確的引導。

劉某是一個女孩子,回家路上會經過一段偏僻路段,這種情況應該自己多注意,或者讓家人來接。如果有大路,一定不要為了近,在晚上去選擇抄近道。如果不幸遇到這種情況,能做的就是保護自身安全,事後第一時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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