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男子嫖娼被抓後不服:我確實轉賬了,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上海,一天,1970年出生的老王在家被抓後,十分納悶和不解,針對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2歲男子嫖娼被抓後不服:我確實轉賬了,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案情概要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有關部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老王在浦東新區某房屋中內有嫖娼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老王拘留10日的處罰。

老王當時就不服處罰,提出行政複議。

有關部門的上級又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維持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老王就將有關部門告到法院,認為:

第一,事實錯誤。

因為老王在當時並沒有和相關人員發生過性行為,更沒有任何的金錢交易。

第二,沒有複核。

老王曾經要求有關部門複核,但有關部門並沒有進行認真的複核,後來又拒絕了老王暫緩拘留的要求。

52歲男子嫖娼被抓後不服:我確實轉賬了,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第三,私闖民宅。

有關部門對老王的住宅進行搜查時,並沒有搜查證。

獲取的證據因為程式錯誤,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複議過程中也沒有及時更正錯誤的決定。

所以,老王告到法院,請求撤銷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案件審理

經過法院的調查,

事情詳細是這樣的:

某日,有關部門對組織賣淫的老周採取了強制刑事措施,根據老周的交代,自己給一位微信名叫“上善若水”的人介紹過小姐,有關部門經過比對分析,認定老王就是“上善若水”,並存在違法嫌疑。

同日,有關部門傳喚老王並對老王的房屋進行了檢查,當場查獲手機一部。

在筆錄中,老王承認自己某天在家中喝了不少酒,衝動之下,用手機搜尋附近的人,找到了老周,並和老周聊天,老周向老王介紹了各類服務的價格,並提供

8張照片

讓老王挑選。

52歲男子嫖娼被抓後不服:我確實轉賬了,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老王挑選了一位叫

“甜甜”

的女孩,後來老周給老王發了定位,老王按照定位趕到甜甜的位置,甜甜也來到門口迎接老王。

老王表示,自己到了甜甜的住處後,對環境不是很滿意,但還是經過商量,確定了1900元的價格。

老王說,付款之後,老王突然

又不想

與甜甜發生關係了,就自己回家了。

有關部門透過查詢比對,也找到了“甜甜”,甜

甜承認

,自己在住處賣淫,也承認了當天老王和自己討價還價的過程,最後,確定了1900元的價格,自己收到老王的付款後,

就與老王發生了性關係

,也詳細描述了整個過程。

有關部門詢問老周,

老周承認

了自己到處張貼小卡片以及透過微信介紹客戶的過程,承認自己曾與老王介紹過一筆交易,並

收取了甜甜支付的感謝費

至此,嫖娼的事實,老王是無法狡辯了。

後來,有關部門根據轉賬記錄、證人證言認定老王嫖娼,進行了行政處罰。

但是,老王仍然不服。

52歲男子嫖娼被抓後不服:我確實轉賬了,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老王的質疑

老王對有關部門的依據沒有異議,對事實也沒有異議,但認為有關部門的

傳喚證中的時間早於自己收到的時間

,程式不合法,因此,有關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且有關部門雖然開展了複核,但是時間太短,沒有嚴格認真的履行程式。

質疑一:被捕以後,老王為自己做了很多的解釋說明,有關部門都沒有記錄在案,筆錄內容也和老王的陳述不一致;

質疑二:甜甜是不是當天的女子,老王不確定,辨認時老王也不在場,無法確定甜甜辨認自己的合法性,甜甜的表述中對於洗澡的整個過程也和實際不一致,因為,當天老王

根本沒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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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三:老王不能確認老周的身份,承認自己和老周的聊天記錄,但對轉賬金額的用途不認可,老王不承認是嫖資;

質疑四:老周說,甜甜給了他900元的感謝費,而

甜甜的筆錄並沒有說這個事

,由此可見,老周和甜甜之間並沒有關係,自己嫖娼的真實性還有待商榷;

質疑五:自己的“OPPO”手機和老王的微信頭像不能作為證據,因為那屬於有關部門屬於

私闖民宅

取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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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根據《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具有對違法行為查處並處罰的職權。

在程式方面,有關部門履行了工作程式,保障了老王的申辯權利,程式正當。

在事實方面,有關部門收集了筆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可以認定老王的

嫖娼行為

根據事實,

有關部門對老王

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收到老王的行政複議申請之後,在規定期限內受理,並及時進行了審查、告知和送達,事實清楚、符合程式。

最終,法院判決:

駁回老王的所有訴訟請求。

小編比較感慨老王的質疑精神,嫖娼的事實應該說是比較清楚了,還能如此

“摳”

理力爭,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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