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天,1970年出生的老王在家被抓後,十分納悶和不解,針對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情概要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有關部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老王在浦東新區某房屋中內有嫖娼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老王拘留10日的處罰。
老王當時就不服處罰,提出行政複議。
有關部門的上級又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維持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老王就將有關部門告到法院,認為:
第一,事實錯誤。
因為老王在當時並沒有和相關人員發生過性行為,更沒有任何的金錢交易。
第二,沒有複核。
老王曾經要求有關部門複核,但有關部門並沒有進行認真的複核,後來又拒絕了老王暫緩拘留的要求。
第三,私闖民宅。
有關部門對老王的住宅進行搜查時,並沒有搜查證。
獲取的證據因為程式錯誤,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複議過程中也沒有及時更正錯誤的決定。
所以,老王告到法院,請求撤銷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案件審理
經過法院的調查,
事情詳細是這樣的:
某日,有關部門對組織賣淫的老周採取了強制刑事措施,根據老周的交代,自己給一位微信名叫“上善若水”的人介紹過小姐,有關部門經過比對分析,認定老王就是“上善若水”,並存在違法嫌疑。
同日,有關部門傳喚老王並對老王的房屋進行了檢查,當場查獲手機一部。
在筆錄中,老王承認自己某天在家中喝了不少酒,衝動之下,用手機搜尋附近的人,找到了老周,並和老周聊天,老周向老王介紹了各類服務的價格,並提供
8張照片
讓老王挑選。
老王挑選了一位叫
“甜甜”
的女孩,後來老周給老王發了定位,老王按照定位趕到甜甜的位置,甜甜也來到門口迎接老王。
老王表示,自己到了甜甜的住處後,對環境不是很滿意,但還是經過商量,確定了1900元的價格。
老王說,付款之後,老王突然
又不想
與甜甜發生關係了,就自己回家了。
有關部門透過查詢比對,也找到了“甜甜”,甜
甜承認
,自己在住處賣淫,也承認了當天老王和自己討價還價的過程,最後,確定了1900元的價格,自己收到老王的付款後,
就與老王發生了性關係
,也詳細描述了整個過程。
有關部門詢問老周,
老周承認
了自己到處張貼小卡片以及透過微信介紹客戶的過程,承認自己曾與老王介紹過一筆交易,並
收取了甜甜支付的感謝費
。
至此,嫖娼的事實,老王是無法狡辯了。
後來,有關部門根據轉賬記錄、證人證言認定老王嫖娼,進行了行政處罰。
但是,老王仍然不服。
老王的質疑
老王對有關部門的依據沒有異議,對事實也沒有異議,但認為有關部門的
傳喚證中的時間早於自己收到的時間
,程式不合法,因此,有關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且有關部門雖然開展了複核,但是時間太短,沒有嚴格認真的履行程式。
質疑一:被捕以後,老王為自己做了很多的解釋說明,有關部門都沒有記錄在案,筆錄內容也和老王的陳述不一致;
質疑二:甜甜是不是當天的女子,老王不確定,辨認時老王也不在場,無法確定甜甜辨認自己的合法性,甜甜的表述中對於洗澡的整個過程也和實際不一致,因為,當天老王
根本沒洗澡
;
質疑三:老王不能確認老周的身份,承認自己和老周的聊天記錄,但對轉賬金額的用途不認可,老王不承認是嫖資;
質疑四:老周說,甜甜給了他900元的感謝費,而
甜甜的筆錄並沒有說這個事
,由此可見,老周和甜甜之間並沒有關係,自己嫖娼的真實性還有待商榷;
質疑五:自己的“OPPO”手機和老王的微信頭像不能作為證據,因為那屬於有關部門屬於
私闖民宅
取得的證據。
法院認為
根據《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具有對違法行為查處並處罰的職權。
在程式方面,有關部門履行了工作程式,保障了老王的申辯權利,程式正當。
在事實方面,有關部門收集了筆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可以認定老王的
嫖娼行為
。
根據事實,
有關部門對老王
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收到老王的行政複議申請之後,在規定期限內受理,並及時進行了審查、告知和送達,事實清楚、符合程式。
最終,法院判決:
駁回老王的所有訴訟請求。
小編比較感慨老王的質疑精神,嫖娼的事實應該說是比較清楚了,還能如此
“摳”
理力爭,令人佩服。
對於這個案件,您有什麼看法?
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