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街道辦上門打人這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打人,過分;

上門打人,更過分;

公職人員上門打人,極其過分。

但過分只是一個道德評價,而上門打人行為不僅過分,更是違法行為,甚至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官方目前的通報,該工作人員停職接受調查。但停職調查只是這個事情的開始,對於打人行為,我們還是必須要依法依規進行追責。

瀏陽街道辦上門打人這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個,上門行為。我們現在不清楚街道工作人員上門的願意是什麼?如果從權利保護來說,公民個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未經同意擅自闖入他人住宅,屬於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將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個,打人行為。毆打他人是一種侵害他人人身權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輕則治安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另外,在場人員多達三四人,這個行為是否能夠被認為是結夥打人也是值得商榷。結夥打人,屬於情節惡劣表現之一。另外,如果被害人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的,還將涉嫌故意傷害犯罪。

第三個,身份行為。公職人員再履職過程中,利用職權作出違法行為,會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總體來說,這個行為因發生在公民住宅內,並且是公職人員毆打公民的行為,是典型的執法者知法者違法行為,性質更加惡劣。我們需要及時調查清楚,並依法進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