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書寫作的道和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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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書寫作的道和術

原創 卡卡布蘭卡 思法者

2022-11-28 13:56

發表於湖南

2015年起,我開始自發性的接觸裁判方法的東西,2015年至2021年期間,我利用業餘時間,研讀了大量的有關法學方法論、裁判方法和裁判技術,以及與我所審理案件案由相關的法學論著,與此同時,我將自己習得的知識、理念、方法和技術大量運用到了裁判過程中。慢慢的,我越來越重視民事裁判文書的寫作,並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文書風格。

2018年起,我的數篇裁判文書被評為省級和國家級優秀裁判文書,數篇案例經宣傳也引發社會公眾高度關注,這些取得的肯定和認可,讓我明白,七年來我自發性的探索和嘗試是有意義的。但是,除了既有的裁判文書和案例,我並未進行深刻的總結和反思,於是,在我2021年8月轉戰破產審判戰線的時候,我就萌生了以什麼樣的方式與自己十年民事審判經歷做告別,我想自己有必要將有關裁判文書寫作的思考總結出來並分享出來。一方面,對過去是一個交代,更是一個階段性的總結,透過總結我可以考慮將來自己努力的重點在哪裡,另一方面,可以將自己的經驗和教訓分享給更多的法官助理或初任員額法官,為他們更早更快的融入民事審判工作提供一些借鑑。

先宣告一下,本文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交流,我的觀點不能代表所在單位的觀點,如果有講的不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另外,本文一定程度上受佛山中院徐法官《一份精品判決書,我們究竟要怎麼寫》一文的啟發,部分內容引用自該文,特此說明。下面,我結合自身審判工作經歷,就民事裁判文書的寫作,向大家彙報幾點體會。

一、為什麼要重視裁判文書的寫作

(一)裁判文書具有解決爭議的功能。

民商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訴訟活動中,為解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爭議,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其作用不容小覷。實務中,我們也注意到,有觀點認為,判決書只要結果正確,說理簡單甚至粗糙些也沒什麼。也有觀點認為,判決書宜粗不宜細,言多必失,說多了容易被當事人抓住把柄。對於這種論調,我個人不敢苟同。就像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不寫事實與理由一樣的,作為法官看到這樣的起訴狀也有點丈二和尚摸不到頭腦。同樣,如果當事人拿到一份不明所以、模稜兩可,或者不寫所以、寥寥數語的判決書,勝訴的那一方或許只顧著享受結果的愉悅的而忽視內容,但敗訴的一方一定會難以接受這種不明不白、只有結果的論斷。

(二)裁判文書具備示範、指引作用。

“一個鮮活的案例勝過一沓檔案!”一方面,裁判文書是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的生動教材,可以彰顯司法權威,另一方面,一篇裁判文書就是一個行為準則,一個好的判決,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類似糾紛甚至訴訟的發生。例如:以前,公司法學界都認為“獨立董事”屬於“閒職”、“美差”,但是自從前段時間,某地法院作出有關獨立董事承擔鉅額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後,就接連出現數十名獨立董事辭職的熱潮。在某些細分領域,法律對於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可能沒有具體的表述或者表述不清,也可能有了具體表述但普通老百姓不理解或者看不懂,此時就需要法院的判決透過生動的案例來解釋或者詮釋既有的規則,甚至某些時候創設新的規則,從而告訴老百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這些都足以說明裁判文書的示範、指引作用。

(三)裁判文書具有減少信訪投訴的效果。

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的辨法析理,一定程度上藉助通俗的語言把道理說清、講透,讓敗訴方明明白白、勝訴方理直氣壯,可以大量減少信訪投訴。相反,如果裁判文書中語焉不詳、遮遮掩掩,敗訴的當事人輸的不明不白、糊里糊塗,就有可能衍生出信訪投訴。近些年與法院有關的引發輿情的案件,很大程度上與判決書的說理不充分,不合理有關。

我大概是從2014年開始重視裁判文書的寫作工作,起因是基於一起生命權糾紛的案子,這個案子的判決書裡我用到了“當事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當時當事人就跑到辦公室來質問我,法官你告訴我哪些是充分、有效的證據,但是,因為擔心當事人錄音,所以我當時不敢展開講。當然,這個本身案子很簡單,根據常識也可以判斷輸贏,從結果上完全沒有任何爭議。之所以當時這麼表述,也是發現當時大家基本上都是這麼表述,過後我就問自己,為什麼不能在文書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充分的解釋、分析,把道理講清楚、說明白,讓當事人即使輸也輸得心服口服。後來,我就慢慢開始嘗試重視證據的分析、文書的說理,一點一點發現效果很好,在這之後,當事人來質問的情況就幾乎再沒發生過了,來信訪的情況也幾乎沒有。

(四)裁判文書可以反映法官的裁判能力。

雖然說法官對裁判文書不享有著作權,但是我們最經常聽到一句話“裁判文書是法官最好的名片”,有些裁判文書不看合議庭不問承辦人,你一眼看上去就知道可能是某個法官的作品,一定程度上裁判文書寫作水平,也是衡量審判人員業務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論證說理更是彰顯法官理論功底以及創造性的藝術空間。個人認為,優秀裁判文書,更像是一件承辦人創作,凝結了合議庭集體智慧的精美作品。最高院的李廣宇、北京一中院的丁宇翔、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的王靜等法官,你去看他們的文書,字裡行間都帶有濃重的個人特色,極具辨識度。李廣宇還專門出版了《裁判是怎樣寫成的》一書,電視劇《底線》裡葉芯送給宋羽菲的就是這本書。

二、現實中裁判文書寫作存在哪些普遍性問題

(一)格式要素方面存在的問題。

1.對於當事人的表達不加整理。

判決書的文字應簡潔、規範,儘量避免過多的口頭語。但實務中可以發現,有些判決對於當事人的起訴狀、答辯狀的內容不加精簡、總結,而是照搬複製,導致判決內容冗長,表達隨意。同時,對於當事人過於情緒化的表達,或者不恰當的修辭方式,反問句,疑問句等均應進行合理的整改,需要避免過於口語。實務中,全盤複製的情況有,但不是那麼常見。

2.標點符號的亂用也是裁判文書常見的一種問題,混用的情況或多或少都存在。

(一)數字序號的級別順序為:第一層為漢字數字加頓號,例如:“一、”“二、”“三、”;第二層為括號中包含漢字數字,例如:“(一)”“(二)”“(三)”;第三層為阿拉伯數字加下腳點,例如:“1。”“2。”“3。”;第四層為括號中包含阿拉伯數字,例如:“(1)”“(2)”“(3)”;第五層為帶圈的阿拉伯數字,例如:“①”“②”“③”或者“1)”“2)”“3)”;第六層為大寫英文字母,例如:“A。”“B。”“C。”或者“(A)”“(B)”“(C)”;第七層為小寫英文字母,例如:“a。”“b。”“c。”或者“(a)”“(b)”“(c)”;

(二)證據認證方面存在的問題。

1.對證據只機械羅列,缺少分析論證。

實踐中,經常看到的證據認證只是對證據和對方質證意見的簡單羅列,而一旦涉及法官分析判斷的認證部分則過於簡單,甚至不加分析,如:“原告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採信”,但為何無關聯性卻不予分析。

2. 按照最新的文書格式,證據數量較多的,不用逐項羅列,包括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質證意見,可以列明證據名稱,加以認證即可。

這樣一定程度可以避免裁判文書的冗長。

(三)事實認定方面存在的問題。

1.內容上陷入極簡主義或者極繁主義。

極簡主義奉行內容簡單,但往往忽略關鍵事實,導致本院認為缺少應有的事實支撐。而極繁主義容易陷入事務主義,凡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所載明和反映的事實,一概作為事實進行認定,導致事實查明部分拖沓冗長,最終變成流水賬,以前碰到基層法院的一篇醫療糾紛的文書,事實認定寫了十幾頁(患者病歷的每一頁都全文摘抄,實際上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極簡主義或者極繁主義的判決都容易讓人看不懂,前者是找不到事實依據所在,看不到事實的全貌,後者是抓不住重點,需要閱讀者自發對事實進行梳理、篩選,讀起來吃力、費勁。

2. 對證據規則缺乏有效應用。

在事實爭議較大,雙方證據的證明力不能直接得出結論,需要按證據規則分配舉證責任時,如果不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加以分析與確定,那麼對事實的認定就會引發爭議。實務中,我發現有些判決對證據規則缺乏有效應用,對於事實的認定往往處於模糊和搖擺狀態,也容易使法官個人陷入相信原告還是相信被告的糾結狀態,演變成對當事人“品格認證”的兩難境地,也就是到底相信原告還是相信被告。

(四) 論證說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總結爭議焦點過於原則。

例如將爭議焦點總結為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個人認為,這種總結過於寬泛,無法真實反映當事人訴辯的真實交鋒,實際上達不到匯聚焦點的作用。例如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請求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答辯意見是認可本金但不認可利息計算方式,此時如果將爭議焦點總結為原告的訴求能否成立,顯然是為了總結而總結,流於形式,如果總結成利息的計算標準問題,顯然可以反映雙方真實的分歧點,便於針對性說理。

2.對當事人訴求迴應概括,缺少針對性。

對於當事人有明確訴求,即使不合理,或者觀點與法院認定相左的事實,簡單地以“沒有理據,不予支援”或者“不能成立”迴應,顯然會造成當事人對裁判結論的不滿。甚至有些案件,對當事人訴求通通以“無證據支援”為由駁回,也會讓提交了一大堆證據的當事人心存質疑。支援與駁回的理由空洞,或者沒有針對性,不能做到以理服人。

3.對法律條文的援引簡單,缺少解釋與說明。

準確適用法律是依法判決的最終體現。援引並適用某一法條,應對條文字身與案件的可適用性進行解釋與說明。現實中,常見的則是對法條的引用過於簡單,讓人無法斷定法條與案件之間存在必然聯絡,缺少必要的過渡,解釋、引入不夠。

4.對自由心證的論述淺薄,缺少邏輯的推理過程。

現實中法官往往不能夠將其內心確信的過程表述出來,或者害怕自己的闡述不能達到足以讓人信服的結論,從而不公開做出這一結論所考量的種種因素,如印象、認知、感覺,使得裁判結果過於簡單,不能有效消除疑點。

三、怎樣做好優秀裁判文書的寫作

(一)重視庭審功能,開庭不能走過場。

1.庭前一定要閱卷。

庭前閱卷,可以全盤掌握案情,讓法官在正式開庭的時候做好胸有成竹、遊刃有餘,第一,針對爭議問題,尤其是事實存在遺漏或爭議的情況下,可以精準發問,使得庭審有針對性,保證庭審效率,第二,庭審過程中,如果法官瞭然於胸、自信從容,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強法院的權威,相反,碰上比較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如果法官庭前沒有認真閱卷,開庭時很可能是一頭霧水,無法有的放矢,有時甚至還會給當事人留下不負責任的印象,隨後草擬文書時如果又發現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又要重新組織開庭或者談話,徒增當事人訴累,司法效率和司法權威會大大受挫。

2.庭審要實質性發問。

庭審不能流於形式,民事訴訟具有一定職權主義色彩,並不是完全的當事人主義,當然精準發問是基於庭前充分閱卷的基礎上,針對爭議的問題,進行實質性的調查。另外,二審期間當事人隨意提交證據的情況比較普遍,當然這個與司法解釋本身規定的問題有關,一定程度上衝擊了“舉證期限”的作用,個人建議,針對逾期舉證要進行否定性評價,而不是熟視無睹,至少要進行當庭訓誡,以彰顯司法權威。

(二)善用類案檢索,站在巨人肩膀上思考。

四個檢索路徑,由近及遠。

1.對自己之前處理過的類似案件的進行檢索。

相信大家都有這個習慣,以月份為單位對案件進行整理歸類,將案由、要點等標註出來,方便檢索、使用。目前,我們大力提倡簡案快辦、繁案和難案精辦,如果遇到相同型別的簡單案件,對於法律問題的論證說理完全可以“照葫蘆畫瓢”,這樣可以大大減輕法官的工作量。

2.檢索本庭以及本院類似案件的審理情況和處理結果。

一方面是學習、借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進行創造,另一方面,是避免同案不同判,以及裁判觀點理論上的矛盾衝突。

3.檢索上級法院、全國其它法院類似案件的判決。

當然這其中要抓兩個重點,一個是重點檢索最高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找到相同點和不同點,二是重點檢索中級法院以上層級法院的生效裁判;

4.透過知網等資料平臺進行檢索。

重點檢索相應領域內知名學者的理論文章,以及人民司法等期刊雜誌的實務文章或案例分析,這裡為什麼沒提到人民法院報呢,因為我發現人民法院不同時期報刊載的案例經常出現觀點截然相反的情況,有些是基於宣傳的需要,也沒有進行充分的論證和研究,所以個人認為,參考價值並不是很高。

為什麼要做好檢索工作,我個人的感受是,“好法官常有,好案例難尋”大家都能注意到發達地區北上廣深很容易出典型案例、優秀判決,原因是新型別案件比較多,更容易打造成精品,當然,這也與他們更重視精品案例、優秀判決的打造有關。前面講的檢索方法,簡單案件一般用不到,為的是應對重大、疑難案件。另外,法學作為社會學科,法官草擬文書也不是閉門造車,專家學者以及實務大咖的已有觀點完全可以作為參考,引用、充實到判決的說理、論證中去,從而多管齊下,做好裁判文書寫作的昇華工作。

(三)證據認證和事實認定方面。

1.在保持中立的狀態下,憑藉心證對證據展開簡要的分析論證。

個人認為,法官如果沒有私心,保持一顆公心,基於自身的知識背景以及社會的普遍認知,就證據展開分析認證,應該就不會出大問題的。但是,要注意度的把握,過於簡單不行,顯得敷衍了事,太過具體繁瑣帶入情緒也不可取,容易引發遐想。

2. 事實認定上建議繁簡得當,快慢分道。

避免陷入極簡主義或者極繁主義,可根據案由,適當總結要件事實。前面在存在的問題那裡已經指出來了,比較好判斷和改善。如此,大家也可以集中精力辦理疑難、複雜案件。有些法院對於類案、系列案件,專門設立了型別化的事實要素庫和文書說理庫,我們也可以作為借鑑。

(四)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說理,既解決爭議問題又減輕法官負擔。

1.恰當總結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分為事實爭點、法律爭點、程式爭點。實務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有些案件並不總結爭議焦點,但也不妨礙寫文書的時候,根據構成要件恰當的總結和修正爭議焦點,從而有目的性、有針對性的論證說理,對於爭議焦點之外的爭議不必花費過多筆墨,通俗的講,就是“集中優勢兵力,解決主要矛盾”。

2.分門別類,精準迴應。

對於屬於事實問題的,注重結合證據的採信,運用心證對證據進行分析。善用證據規則,也就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91、108、109條的規定。這裡推薦一本書,目前可能只能找到影印本,是原上海二中院沈志先院長主編的《民事證據規則應用》。

對於屬於法律適用問題的,注重結合法律規定,來進行辨析,對於法律問題關鍵前提還是如何吃透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直接了當的方法當然是照搬、借鑑最高院或者上級法院的觀點,數字法院系統內嵌了法信,法信裡面絕大多數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都有,一定程度可以代表立法機關和最高院的意見。另外,還面臨一個重點問題,就是法官如何修煉內功,鍛造核心競爭力,涉及解釋方法的問題,建議大家加強法學方法論的學習,重點書目是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另一本是楊仁壽的《法學方法論》。

此外,大家審理的絕大部分是二審案件,建議要注意與一審爭議焦點相區別,避免重複論證。對於一審已經解決的、當事人未上訴或未反駁的,二審無需再做焦點問題。對於一審已經詳盡、充分論證的,二審也可視情況直接予以維持,避免重複論證。

(五)文書要交叉核對,避免“以瑕掩瑜”功虧一簣。

要養成仔細校對文書的好習慣,要從頭到尾,從結構要素是否齊全到邏輯是否清晰,從有無錯別字到標點是否規範,都要一一校對,避免犯低階錯誤。由於草擬文書的人往往會陷入習慣性思考,不容易發現瑕疵、錯誤,最好能法官、助理、書記員三人交叉校對。這裡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新近都進行了修改,因此,在裁判文書寫作時,要特別注意援引法條及其序號必須準確,避免用錯法律。

總而言之,優秀裁判文書的打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花時間、花精力靜下心來慢慢培養,當然在修煉內功的同時掌握一定的寫作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最後,建議大家,對於有潛力打造成精品的文書,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先放一放,在回家路上、晚上散步等安靜的時刻多在腦中斟酌一下文書整體的框架結構、整體思路、經典的段落表述等內容,從而查漏補缺。另一方面,花時間多研讀一下案由相關的判決、論文、案例,考慮是否可以有借鑑、引用的內容。此外,還要充分發揮合議庭的集體智慧,將初稿交由合議庭成員提供修改意見,也可以請資深的法官給予指點。相信透過以上努力,經過精雕細琢,有潛力的文書最終會成為一件不留遺憾的作品。

以上是我關於民事裁判文書寫作的一些思考,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並歡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