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裡的槍擊案

你到一家五星級的飯店渡週末,被一個狙擊手暗槍致傷。狙擊手跑掉了,你把五星級飯店告了,說是他們保安工作沒有做好,飯店應該對你的受傷負責。你能夠勝訴嗎?我們看這個案件。原告威廉;南藍是某工會的成員,他一直致力於揭露該工會的腐敗現象。因為這個緣故,他遇到了威脅其生命的事件。他向警察局報過案,但是隨後沒有發生任何情況,原告也就相信他是安全的。九月的一天晚上7點15分,原告去曼哈頓中心區的一個辦公大樓出席工會的一次會議,該大樓屬於被告黑爾姆斯萊茅有限公司所有。當時大廳保安員沒有在場,南藍彎腰在桌上簽名以進入大樓的時候,他被一個身份不明的槍手擊中。槍擊手逃跑,有跡象表明槍擊事件與南藍以前受到的威脅有關。

南藍控告了大樓的所有權人。他的理由有二:第一,大樓的所有者能夠預見到這種暴力,但是他們沒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第二,大樓的所有者有責任去配備大廳的保衛人員。該案的陪審團給出了矛盾的意見:一個方面認定被告存在過失,另外一個方面又認定被告不能夠預見第三人的暴力攻擊。這樣,法院作出了判定被告勝訴,理由是原告沒有能夠證明他受到槍擊是可以預見的,也就是說原告沒有能夠證明被告的過失。原告提起了上訴。

紐約上訴法院法官加伯瑞利引用了“法律重述”對這個問題的規則:“對公眾開放土地的佔有人對進入該土地的人們承擔有一種責任,這個責任是保護進入土地者不受到第三人的故意傷害。佔有人有義務:第一,發現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此類行為,或者第二,給出充分的警告,使來訪者避免受到傷害或者給他們予以保護。”同時,法官也認為,土地的佔有人(不管是所有人還是承租人)都不是來訪者的安全保證人。因此,只要當佔有人從以往的事件中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第三人有可能對來訪者實施傷害的情況下”,他才有義務採取保護措施。只有在這些條件滿足的條件下,土地的佔有人才有義務“採取預防的措施和安排充分的人員提供合理的保護”。

法官說,將這些原理應用到本案,我們就可以發現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充分地證明被告的過失責任。他說,雖然沒有記錄表明在原告受到襲擊的地方曾經發生過槍擊事件,但是大樓裡其他地方發生的犯罪事件也可以證明佔有人有義務採取安全保護的措施。而且,即使是由於大樓保安員個人失職沒有在場,那麼按照僱主和僱員連帶責任原則,大樓的佔有人也應該承擔該槍擊事件的替代責任。

法官說,本案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被告的不作為和原告的傷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係。在這個問題上,原告有義務去證明被告的不作為是他受到傷害結果的實質性原因。這裡,法官應用了原告提供的專家意見。按照專家的意見,即使是一個不帶武器的保安官員在場,大廳裡也不會發生犯罪事件。當然,這裡要區分該槍殺行為是偶然的事件還是故意的暗殺行為。但是法官說,專家在證辭中明確地推論:如果狙擊手知道大樓保安人員在注意他,那麼任何型別的殺手都會在開槍的時候猶豫不決。法官因此認為,從現有的證據中可以推斷出:南藍進入到大廳那一刻保安沒有在場,是南藍受傷的“最接近”原因。因之,不能說原告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過失。法院最終的結論是撤消原審判決。

這種案件最簡單的表述是:張三在李四的房屋裡受到王五的傷害,張三要求李四承擔侵權行為責任。這種案件在美國法中稱為:被告因為第三人的行為承擔原告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張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王五是第三人。其實,在這一類的案件中,包含著兩個法律關係,第一個是張三與王五的關係,王五傷害了張三,在上面具體的案件中,就是原告與狙擊手之間的關係,既包括刑事的謀殺,又包括民事的傷害。第二個是張三與李四的關係,張三在李四的房子裡受到了傷害,在上面具體的案件中,就是原告與被告的關係,被告因為沒有提供安全措施而對原告承擔過失的侵權行為責任。在這個案件中,因為狙擊手跑掉,最後原告選擇大樓主作為被告。第一種法律關係是明確的,而第二種法律關係則比較複雜。如果不讓被告承擔責任,那麼法律的保護面過窄;如果讓被告承擔責任,那麼法律保護過寬。如何確定這類案件的範圍,法官們煞費苦心。

在美國法中,這類案件屬於過失侵權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過失的一般的構成要件同樣適用,這就是:被告對原告的人身安全有一種注意的義務,被告沒有能夠盡到這種注意的義務,結果導致了原告的損害,而且原告損害和被告的不作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只是在在具體的問題上,需要進一步地解釋,這就是控辯雙方的焦點,即“被告對原告是否承擔注意的義務”和“被告不作為和原告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對於前一個問題,法官們有所限制,雖然在本案件中,法官確立被告對原告負有注意的義務,但是這裡要求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著特殊的關係,即大樓主與大樓裡的人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一般人與一般人之間的關係。這個案件確立了,房屋的佔有人對房屋內的人的注意義務。對於後一個問題,法官擴充套件地適用了因果關係的概念。如果沒有保安,原告就有可能受到傷害;如果有保安,狙擊手就不容易得手。應該說,這種因果關係不是嚴密的。這裡,我們可以與醫生—病人案件進行比較,醫生沒有給病人看病,最後病人死於疾病。在大樓這樣的案件中,法官保護了大樓裡的客人;而在醫院的案件中,法官更傾向於保護醫院和醫生。中間應該存在著某種不一致,但是普通法就是這樣,充滿了邏輯的矛盾,但是有法官為此種衝突開脫,比如霍姆斯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如果說美國法對此類案件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話,那麼英國法則對此有了成文法,採用了一種近似於嚴格的責任,也就是,房屋的佔有者對在房屋裡的受傷人承擔賠償責任。早期的英國普通法只對進入房屋的受邀請人和被許可人承擔賠償責任,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佔有者對非法進入房屋的人也承擔一種人道的賠償責任。這種案件我們後面會涉及到。

大樓裡的槍擊案

大樓裡的槍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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