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60萬的價格購買一輛奧迪RS6兩個月, 便以170萬的價格將該車轉賣給他人

浙江杭州,呂女士以160萬的價格從4S店購買一輛奧迪RS6後兩個月,便以170萬的價格將該車轉賣給他人。呂女士當時非常開心,不僅白開了兩個月,還賺了10萬塊,可不曾想,買主最近卻找到呂女士說,她賣給自己的是事故車,必須退車退款,並要承擔違約責任。

聽到對方這樣說,呂女士表示不相信,因為自己從4S店買車時,才開了2000公里左右。而當時4S店願意以低於市場價50萬元的價格賣給自己,僅僅是因為該車類似於試駕車,一般客戶都要新車,所以才會便宜。並不存在買家說的這個情況。

但買家並不認可這個說法,隨即就拿出保險公司的理賠單給呂女士看,呂女士看完理賠單後,還是不敢相信,並質疑這份理賠單的真實性。

以160萬的價格購買一輛奧迪RS6兩個月, 便以170萬的價格將該車轉賣給他人

隨後呂女士便找第三方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可鑑定結果直接讓呂女士傻眼了。這輛車不僅出現過重大事故,連發動機都更換過,大大小小的零件也被更換過不少。

更讓呂女士崩潰的是,這輛車發生事故的地點是在賽車場,當時是保險公司全額理賠的。難道這車以前是賽車,才會只開了2000公里?呂女士越想越生氣。

但對於買家來說,他是從呂女士手中買到這部車,至於呂女士與4S店之間的糾紛,他可不管。因此買家拿著雙方簽訂的《二手車交易合同》及手上的理賠單,將呂女士告上法庭。

隨後呂女士拿著這份保險理賠單,立即找4S店找當時與自己對接的銷售人員。可不曾想,4S店卻說那個人已經另謀高就了。但明確表示不方便聯絡對方。

找不到銷售人員,呂女士只能和4S店的負責人溝通並解釋稱,當時自己本來是不想買這部所謂“準新車”的,只是因買新車要等很久,才聽從銷售人員的建議,買了這部車。呂女士當場表態,自己被買家告了,如果4S店不能給出一個說法,她也準備起訴維權。

以160萬的價格購買一輛奧迪RS6兩個月, 便以170萬的價格將該車轉賣給他人

一、那麼買家的訴求,會獲得法院的支援麼?

按照買家的說法,呂女士當時和對方的承諾是這輛車沒有發生過事故。

也就是說,雙方簽訂的《二手車交易合同》中有約定,交易車輛雖然是二手車,但絕對不能是事故車,否則呂女士就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

注意!由於呂女士屬於自然人,並不屬於商家,因此買家不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主張呂女士退一賠三,但仍可根據《民法典》規定主張呂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具體而言,呂女士要承擔的責任需按雙方合同約定來確定,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從買家告上法庭來看,估計雙方是協商不成功了。

以160萬的價格購買一輛奧迪RS6兩個月, 便以170萬的價格將該車轉賣給他人

二、呂女士起訴4S店,會獲得法院支援麼?

有網友表示,這輛車才開了2000公里就比市場價低50萬,因此大機率呂女士是知道這車肯定有問題的。

但也有網友認為,一出事銷售人員就離職了,而且,4S店還不敢聯絡對方,明擺著是心虛的表現。

從法律角度來講,呂女士的訴求能否成立,主要是看銷售人員當時有沒有如實告知這輛車的真實情況,如果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那麼就屬於侵權行為。

以160萬的價格購買一輛奧迪RS6兩個月, 便以170萬的價格將該車轉賣給他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依法享有其購買產品、服務的知情權。第55條同時還規定,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以次充好、以假亂真致使消費者處於錯誤的認知下,做出錯誤購買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欺詐,消費者有權主張退一賠三。

具體而言,由於4S店是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家,因此,如果銷售人員故意隱瞞車輛的真實情況,致使消費者呂女士作出錯誤購買行為,就屬於欺詐行為。呂女士有權主張4S店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但是,承擔責任後4S店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

注意!不論是買家,還是呂女士,其一方的主張想要獲得法院的支援,都必須要出具證據予以證明,否則人民法院就不會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