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租豪車出事故被判賠超180萬

四川成都,95後男子租了一天賓利車,結果發生交通事故,被租車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250多萬元,其中包括維修費163萬元。

小夥租豪車出事故被判賠超180萬

今年4月7日,剛參加工作一年的小劉,來到一家租車行,租了輛賓利,租期一天,租金4500元。當時小劉問好車輛是買了保險的,然後驗了車,付了租金4500元。

結果第二天,小劉開著車發生了單方事故,他趕緊給租車行打電話,告訴他們這件事,讓他們趕緊來。

租車行的人趕到後,把車拖到了一家普通維修廠。15天后,租車行委託評估機構,評估車輛維修費得159。5萬元,貶值損失60萬元。

47天后,車輛維修完畢,修理廠要收維修費163萬元。

修車行要求小劉支付163萬元維修費、20。7萬元的租金損失、60萬元貶值損失等,合計250萬元。

小劉則認為,維修費該保險公司理賠,車輛前15天放在修理廠沒修,自己不該承擔租金損失。

租車行說,雖然這輛車買了保險,但因為小劉當時沒報警,也沒報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拒賠。而租車合同上約定應該由小劉報保險的。

雙方爭執不下,租車行起訴到法院,不但索賠250萬元,還要求他承擔因為沒有支付租金和車輛維修費期間產生的資金佔用期間利息損失。

一、小劉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小劉與租車行之間是租賃合同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如果小劉正常駕駛車輛,造成車輛的損耗,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現在小劉是駕著車出了事故,而且是單方事故,應該是小劉的全責,所以租車行要求小劉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說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情,因為事故發生後,小劉沒有及時報警,也沒有報保險公司定損,導致保險事故無法查明。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而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報保險公司的義務是由承租方承擔的,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報保險導致的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的責任只能由小劉承擔了。

二、小劉該怎麼承擔賠償責任?

1、維修費。

對於車輛的維修費,我們已經說了,該由小劉承擔,但車輛維修費評估為159。5萬元,而修理廠要收163萬元,該按哪個算呢?

一般來說,評估公司評估的時候是按4S店的報價評估的,而4S店的報價一般要高於普通修理廠,現在修理廠的報價高於評估價格,顯然是存在問題的,如果租車行沒有合理解釋的話,肯定只能按比較低的評估價來確定維修費了。

2、租金損失。

因為事故車輛是營運車輛,發生事故以後,肯定要導致車輛無法營運,中間會產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這個損失只能由小劉來承擔了。

3、貶值損失。

由於貶值損失只有在二次交易時才會產生,而車輛的正常使用功能在維修完畢以後並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對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導致的貶值損失,除非車輛是待銷售車輛等特殊情況,一般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在這個事故里,涉案的賓利車不屬於這種情況,所以是不能主張貶值損失的。

4、利息損失。

資金佔有所產生的利息損失,在沒有及時支付金錢債務時都會產生,所以如果小劉確實沒有及時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是應當承擔的。

但是這個案件裡,租車行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已經支付了維修費,所以相應的維修費的資金佔用利息損失是證明不了存在的,小劉不需要支付這筆錢。

而維修期間的租金根據合同約定,是小劉從維修結束就該支付的,他卻沒有支付,構成逾期,所以這個是他需要承擔的。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小劉支付租車行車輛維修費及車輛維修期間的租金損失合計190萬元,並以此為基數向租車行支付資金佔用利息,駁回了租車行要求支付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

小劉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該按評估價確定維修費,改判小劉支付車輛維修費、租金損失共計182萬元,同時以20。7萬元為基數計算資金佔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