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婦自制粉蒸肉銷售惹官司 “打假人”先買一份再買150份索賠近5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邵某先是小份額買了一次,2021年一次性買了150份,共4400多元錢的貨,接著把我起訴了。”4月21日,重慶農戶王雲(化名)說,他自制粉蒸肉銷售,惹上了官司。

“他2019年就關注了我的賬號,我們的粉蒸肉、泡菜是怎麼製作、銷售的他都清楚,是故意買了索賠。”4月21日,王雲收到二審判決後,準備聘請律師再次上訴。“主要是說我的包裝沒有產品資訊標註,屬於三無產品,提出10倍索賠。”

王雲認為自己被職業打假人“碰瓷”。她說自己銷售的是散裝食品,缺少產品備註資訊如果違法,她願意接受監管部門處罰,但不會向職業打假人妥協。

封面新聞記者發現,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邵某曾十幾次對重慶幾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過類似訴訟,其中多起被法院駁回訴求,另外幾起以邵某撤訴終結。

銷售自制粉蒸肉

打假人稱是“三無產品”10倍索賠

2021年底,王雲收到當地法院的傳票。一名姓邵的顧客將她和她的土特產經營部起訴了,要求退還4499。16元貨款,並賠償44991。6元。

王雲介紹,她和丈夫之前在外打工,婆婆在家經常會做泡菜、粉蒸肉等當地特色食品。2017年她註冊登記了營業執照、食品加工生產小作坊登記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與丈夫一起回家幫婆婆擴大生產,透過自己的短影片賬號銷售。

重慶農婦自制粉蒸肉銷售惹官司 “打假人”先買一份再買150份索賠近5萬元

王雲社交賬號截圖

“2019年,邵某看到我釋出的影片,聯絡購買了一批泡菜,說是很好吃。2021年7月份,他一次性買了粉蒸肉、鹹菜回鍋肉等產品,累計4499。16元。8月份直接去起訴了,說我這些東西沒有標註生產日期、生產地址、保質期等產品資訊,是三無產品。”王雲說,2021年年底一審判決認定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安法》),及《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簡稱《重慶小作坊條例》)中關於散裝食品在包裝上標識相關資訊的強制性規定,案涉產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重慶農婦自制粉蒸肉銷售惹官司 “打假人”先買一份再買150份索賠近5萬元

王雲製作銷售的產品

判決書引用這兩部法規表示,小作坊、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保質期以等內容,可以採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註。

判決書稱,邵某收貨過程全程錄製了影片。

王雲解釋稱,她在影片賬號上更新的作品中,對食品的做法、包裝和銷售都有展示,在冰櫃標籤和口述中也經常提到生產地址、保質期等資訊,邵某作為慕名而來的粉絲對此應該清楚。“我們當時確實去定製了一批標籤準備往真空包裝袋上貼,發貨的時候標籤還沒回來。如果這一點違反了管理規定,怎麼處罰我們都認,後邊也會把這方面工作補齊做好。但邵某對我們的情況都清楚,故意碰瓷敲詐,我不想妥協。”

王雲介紹,一審敗訴被判決退還全部貨款並10倍賠償,她上訴後二審繼續敗訴。“婆婆得知訊息哭了好幾天,她想不通自己手工做的這些東西賣出去會被索賠四五萬塊錢。我們也在跟他做工作,後邊會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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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多家小作坊小超市被起訴

19項起訴涉及同一“打假人”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邵某名下有判決文書24份,根據身份排除後邵某2021年在重慶對多家小作坊、副食店發起19項起訴,其中有同一家小超市被多次起訴。其中,邵某曾多次主動撤訴,另外還有幾次因拒不出庭被判決為自動撤訴,自行支付25元訴訟費。唯一份完整的判決文書中,邵某在某小超市購買了5。4元散裝排骨麵,後以超過保質期9天為由起訴索賠1000元,被法院判定退款但駁回索賠。

法院認為,散裝銷售的保質期標識規定不直接適用預包裝食品的標準規定,根據生活經驗,涉案產品銷售中存在新舊更替流動性,存在真實狀態與標識不一致的可能性,一般消費者挑選購買時不會完全依賴容器上的標識,原告提供的購物影片中產品未出現變質,涉案商鋪存在瑕疵但不應據此承擔10倍賠償。

封面新聞記者聯絡到其中一家小超市,店主徐先生介紹確實被邵某起訴,庭前調解時賠償了600元邵某撤訴。“我們親戚朋友之間每年會接到七八起這樣的起訴,要麼說你包裝不規範,比如進口紅酒沒有中文標示,要麼說你商品過了保質期。每次只買幾十塊的東西,開庭前會索賠1000元,每次我都堅持出庭,一是希望他們不能輕易拿到錢,二是想給他們留下這類起訴黑記錄,累計到一定數量,讓後邊的案子在庭審時法官對他們的行為有參考判斷。”

徐先生稱,在解決這些索賠過程中,他發現還有人提前幾個月踩點,將貨架商品藏到角落等待過期,再前來購買並拖延一兩個月,等小超市監控資料被自動覆蓋後提起訴訟。“別人抓到漏洞我服輸,經歷一次我們就補一回漏洞。但是他們瞄準農戶自產商品索賠,做得太過分了。”

王雲表示她沒有邵某的電話,但她提供了幾份聊天記錄。她說這是邵某前來購買產品的溝透過程。根據記錄中顯示,對方曾兩次幫朋友下單並留下收貨電話。封面新聞記者撥打這兩個號碼,其中一人表示從沒在網上買過泡菜和粉蒸肉,也不認識邵某;另一人則說“我什麼都不知道,別來問我”,直接結束通話電話。

同類案件出現不同判決

律師:職業打假人浪費司法資源

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2021年四川省嶽池縣一家豬肉鋪遭遇過類似事件。店主將自制的香腸在短影片賬號上銷售,被人購買後以缺少資訊標註為由起訴,索賠2萬元。2021年12月,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出售的是散裝食品而非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不需要在包裝上標明標註標籤;購買者與店主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買主是瞭解香腸製作過程後購買,雙方還對是否打包進行溝通。由此,法院駁回了10倍索賠的請求,2000元的香腸在訴訟過程中變質,買家和店主各承擔一半損失,店主退還1000元給買主。

2022年1月,18歲的職業打假人陳某因一年起訴800多次,被法院認為有敲詐勒索嫌疑,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後警方立案偵查。事件引發廣泛關注,有法律人士認為陳某起訴牟利意圖明顯,部分起訴理由不成立卻利用商家怕麻煩的心理索要和解費,涉嫌敲詐。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目前法律層面沒有對職業打假人行為給予明確禁止,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只能由法官去判斷其行為的合理性,所以同樣的案子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判罰結果。“具體到粉蒸肉這個案子,個人一次性購買4千多元作坊生產的單一產品,有違消費常識。這個作坊在食品包裝上確實有瑕疵,可以透過舉報投訴由主管部門處罰,購買數千元去索賠數萬元的做法牟利意圖比較明顯。”

付建認為,職業打假人用小成本牟取高額利潤,動輒發起幾十起訴訟,有浪費司法資源嫌疑。“很多打假人只購買幾塊錢十幾塊錢的物品,起訴索賠1000元,訴訟費只有50元,即便庭前調解也能拿到幾百元賠償。案子再小法院都要開庭,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

湖北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坤志介紹,這起案件中小作坊有違背相關法律的行為,但不足以支撐打假人10倍索賠的訴求。黃坤志認為,主管部門的處罰與打假人索賠是兩條線,案件中邵某自稱“單位採購”購買高額的粉蒸肉、鹹菜回鍋肉,需要提供更詳實的採購資訊,比如是哪家單位什麼部門採購,如果無法提供則證明是個人購買,而這些物品不是日常消耗品,也不是特殊時期儲備物資,購買動機可疑。

黃坤志說,散裝食品包裝缺少標註資訊不等於食品安全有問題。10倍索賠是懲罰性措施,針對的是嚴重情節,比如食品衛生食品安全問題。因為包裝標註缺失而做出10倍索賠處罰,是將食品安全問題的解釋擴大化了。“最近最高法釋出相關司法解釋,針對碰瓷式維權提出限制,未來職業打假人打假索賠行為可能會由此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