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發生制原則下的收入確認

眾所周知,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是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兩個最基本方面,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則是企業所得稅當中的最為基本及最為重要的部分。這點我們可以從其在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所佔的篇幅比例上得到驗證。本期我們將重點探討收入確認的部分。

總的來說,對於企業收入的確認,新稅法規定了一個明確且最基本的總體原則——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也就是說,除新稅法另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企業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需要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反之,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對於企業的實際操作和把握而言,只需要特別注意和關注新稅法中對於不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別情形以及雖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而另有特別規定的情形,而這些特別情形也是稅法和會計上有差異的部分。

由於這部分所涉及的內容較多,下面的介紹將主要集中在對新舊稅法中收入的確認有重要變化和調整的部分。以下分別具體地來看一看:

無論是原內資所得稅條例,還是外資所得稅法,對於應計的收入總額都採用正列舉的方法,主要強調的是企業的哪些收入型別應計入收入總額。而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則調整和改變了原稅法的表述方式,改為對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做了總括性的規定,然後在扣除法規明確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之後,作為應計稅的收入額。這裡面,應強調和注意以下幾點:

收入總額中應包括貨幣形式的收入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

將貨幣形式的收入確認為收入比較容易理解。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稅法規定了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生物資產、無形資產等,也需要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為企業收入總額的一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稅法中“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含義及其區別

從字面上看,許多人認為不徵稅和免稅的含義和結果是一樣的,都是沒有對涉及專案進行徵稅,但在稅法上卻是有很大差異的。“不徵稅收入”作為新稅法中新設概念,是指在稅法原理下永久性不徵稅的專案,不屬於列入稅收優惠的範疇。而“免稅收入”則屬於國家應徵稅的收入,屬於國家出於特殊的考慮給予一項特殊的稅收優惠範疇。瞭解這兩者的本質不同,最重要的就是可以在實際操作時正確把握這兩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的不同扣除處理方式,也就是說,對於“不徵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由於收入不需徵稅,則自然相關的成本費用也不得稅前扣除。而“免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由於收入是應徵稅但享受給與的稅收免稅優惠,則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收入總額確認的特殊情形和需注意的部分

如前所述,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權責發生制原則,但稅法還會存在與會計確認收入有差異的部分,且會有不完全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特殊情形。以下進行具體說明:

(1)不完全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特殊情形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收捐贈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

(2)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時間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會計上,“商品所有權的風險轉移”是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實現的重要條件,需要考慮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的可能。而從稅務角度看,這是企業的經營風險,不能由國家來承擔。所以,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就不能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二個條件是“不再保留繼續管理權”,繼續控制的商品,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從稅務角度,不論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變化,就應確認收入。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三個條件是“相關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從稅務角度,則強調收入成本要合理。

(3)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概念

新稅法在原內資所得條例的基礎上,調整和延續了所得稅中視同銷售的概念。也就是說,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職工福利等,均應該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與原內資所得稅條例不同的是,由於新稅法採用法人所得稅模式,因此,對於貨物、資產、勞務在同一法人實體之間的內部轉移,則不視同銷售,這也是與增值稅條例中的視同銷售定義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