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男子被誤診癌症後決定報復,與妻子合夥殺死情夫,如何判罰

徐州睢寧,男子陳某常年在外打工,妻子寂寞難耐,便於村裡的邵某發生了不正當關係,陳某原本想著息事寧人,不料卻被醫院診斷為癌症,自以為時日不多的陳某,便想著給邵某點顏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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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陳某在妻子的幫助下,陳某殘忍的將邵某殺害。事後,經查證屬實,陳某並沒有患癌症,而是醫院誤診。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陳某和妻子婚後說起,陳某和妻子婚後育有兩女一子,為了補貼家用,陳某常年在外打工。2018年,陳某意外發現,妻子竟然和老家的邵某有不正當關係。

為了孩子著想,陳某並沒有找邵某算賬,而是選擇將妻子帶到了武漢一起打工,可沒想到的是,妻子來到武漢後,非但沒有悔敢,反而經常透過電話與邵某悄悄聯絡。

陳某怒火中燒,恰逢去醫院就診時,陳某被誤診為癌症,想著自己時日不多,陳某就想著趁最後的機會報復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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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妻子得知陳某的計劃後,竟然舉雙手贊同,原來是陳某夫妻二人離開後,邵某在村裡到處造謠,稱陳某的妻子和五六十個男人有過不正當關係。

陳某妻子認為,自己好心好意對待邵某,沒想到遭到邵某的惡意詆譭,遂也心生報復之意,於是就發生了文章開頭的事。

最終,法院認定陳某夫妻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無期徒刑,判處其妻子有期徒刑15年。

真是造化弄人,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竟然能鬧出這樣的烏龍,如果陳某沒有被誤診,這一場悲劇能否避免?正是因為自認為時日不多了,陳某下定決心打算對妻子的情人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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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情來看,在邵某進入房間後,被陳某攜帶鐮刀砍刺面、背部,在邵某倒地後,又勒住其脖子,顯然這樣的行為,是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因此其行為屬於故意殺人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夫婦將受害人約到家中,對其實施了侵害,本身來講,這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可是為何卻沒有被判處死刑?

實際上,受害人本身是存在一定的過錯,即趁著陳某不在的這段時間,與陳某妻子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係,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到,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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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因此正是受害人存在相應的過錯,甚至是在保持不正當關係期間,汙衊陳某及其妻子蔡某,從而導致了蔡某願意配合丈夫實施這樣的不法行為,這也是受害人的一個過錯之一。

當然,蔡某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的行為,實際上也是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如果據此陳某要求提出離婚,那麼《民法典》的規定,陳某是享有損害賠償權利的。

最後,夫妻之間最重要的就是忠誠,如果不愛了,就趁早選擇放開,不要用背叛來懲罰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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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色字頭上一把刀,最終三人的結局都是讓人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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