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物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口居住的密度逐漸增大,城市裡的高層住宅越來越多。但有一部分人,不知是生活習慣,還是別的原因,就是喜歡從高層窗戶向外拋擲物品。我們已知的典型高空拋物案件如居住在高層的居民向樓下丟棄菸灰缸、砧板、菜刀、桃核等砸傷甚至砸死行人。高空拋物被人們形象的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如同一把利劍,增加了人們頭頂的風險。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物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規定高空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侵權人就要對受害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則中,有幾個要點需要進一步釐清:

首先,高空拋物的人不一定具有一般侵權行為中的主觀故意,但不影響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成立。例如,從高層中丟棄一個飲料瓶到窗外,碰巧砸到樓下過路的行人,導致其受傷,而扔飲料瓶者並沒有故意傷人的主觀惡意。這個行人受害,確實有偶然和意外因素。但是,在法律上,住在高層的人往外扔東西,就應預見到這種拋物行為帶有造成他人損害的可能性;能預見到而仍往外扔,就是一種主觀過失。在民法中,故意和過失都屬於主觀過錯。所以侵權人不能以自己對受害人沒有主觀故意為由免責。

其次,由於高層住宅樓層多,住戶密集,可能難以查清到底誰才是真正的拋物人和侵權人。對此,《民法典》清楚規定,有關機關比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現在一般的小區都應有監控,可以透過調取監控進行調查。如果調查之後,還是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是誰,那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就要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例如可以透過司法鑑定,測算幾樓以上的人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當然,這些“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對受害人補償之後有權向真正的拋物人進行追償。

第三,小區物業等建築物管理人負有采取相應安全保障措施的義務,防止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如果物業沒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就應對受害人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高空拋物行為不僅屬於民事侵權,嚴重的高空拋物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必須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以及行為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身作則,行文明合法之事,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加強責任意識,共同抵制高空拋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