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訊飛“聽書神器”APP被指侵犯著作權 合肥中院:轉碼技術未直接參與內容的提供,是中立技術,不構成侵權

科大訊飛“聽書神器”APP被指侵犯著作權 合肥中院:轉碼技術未直接參與內容的提供,是中立技術,不構成侵權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王 君)科大訊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大訊飛)開發的“聽書神器”APP根據使用者的請求,可以實時將網路作品合成語音供使用者收聽。有公司發律師函提出,該軟體內“轉碼及文字轉語音功能”對相關網路作品構成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直接侵權。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案認為,轉碼是中立技術,“聽書神器”APP並沒有儲存複製作品內容,使用者觸發轉碼並獲得轉碼內容後,不能被其他使用者同時利用或者再次利用,二審維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聽書神器”APP不構成侵權。

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公司)於2019年11月26日向科大訊飛傳送《關於“聽書神器”手機端應用軟體侵權事宜》的律師函,稱其開發的安卓手機端應用軟體“聽書神器”內“全網搜書”功能已構成資訊網路傳播權幫助侵權;軟體內“轉碼及文字轉語音功能”已構成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直接侵權;軟體內“文字轉語音功能”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科大訊飛收到上述律師函後主動與玄霆公司展開交涉,並與玄霆公司委託律師進行面對面溝通。對方堅稱科大訊飛侵犯了其85部小說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等著作權,並要求科大訊飛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科大訊飛認為,“聽書神器”APP並不侵犯玄霆公司的著作權,但是,玄霆公司在一定時間內既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其他有權機關請求救濟,也沒有撤回律師函,或給科大訊飛消除涉嫌著作權侵權的影響,導致科大訊飛一直處於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的不公平境地,給科大訊飛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障礙,正當權益受到極大損害。因此,科大訊飛向合肥高新區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要求確認“聽書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公司著作權;玄霆公司為科大訊飛消除影響,撤回律師函。

玄霆公司辯稱,其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該文字在其經營的網站向公眾提供,小說由知名網文作家創作,經作者轉讓,其享有該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其經營的網站向用戶提供作品的文字線上瀏覽,大部分章節是VIP會員付費章節。科大訊飛經營的“聽書神器”APP是一款有聲讀物軟體,其選擇性地向用戶推薦的小說閱讀站點,並非百度自然搜尋結果,而是科大訊飛的有意選擇。該行為屬於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幫助侵權行為。“聽書神器”APP複製第三方網站中的小說文字,並將其複製為語音,透過資訊網路直接向用戶提供,還提供小說文字和音訊的下載,該行為侵害了玄霆公司的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

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公證書載明,使用者在瀏覽涉案網頁小說內容後將網頁加入“書架”,關閉網路並關閉“聽書神器”APP,再次進入“聽書神器”APP手機客戶端並開啟“書架”,此時無法獲取涉案作品網頁資訊;使用者使用“聽書神器”中的“閱讀器”功能的快取內容經過使用者清除軟體的快取後即被刪除。案涉作品由某網站提供,玄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透過科大訊飛伺服器獲取了作品內容,也未能舉證證明“聽書神器”APP對作品內容進行了固定。因此,加入書架功能僅為連結收藏夾功能,證明涉案作品並未儲存於“聽書神器”APP伺服器端。“全網搜書”功能僅是對百度搜索結果的客觀呈現,其搜尋結果中的連結均由百度提供。“聽書神器”APP根據使用者的請求,實時合成語音供使用者收聽,由於語音合成後的“快取”在使用者關閉APP(清除快取)後即可刪除,且原文連結斷開後,“聽書神器”APP無法訪問,故“聽書神器”APP內“轉碼及文字轉語音功能”不構成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直接侵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科大訊飛運營的“聽書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玄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聽書神器”APP為使用者接觸侵權作品提供了便利,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幫助侵權等為由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審理後認為,轉碼技術是實現文字格式轉換功能的技術,並未直接參與內容的提供,是中立技術。“聽書神器”APP並沒有固定作品內容,而是根據使用者的請求在使用者端實施合成語音供使用者收聽語音,緩存於手機客戶端,玄霆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科大訊飛在其伺服器複製侵權作品並透過網路方式向其他使用者傳播。而轉碼與語音合成技術是數字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方便終端使用者透過多方位的視覺、聽覺體驗來感受傳統文字所沒有的衝擊盛宴。玄霆公司雖指稱科大訊飛存在侵犯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科大訊飛公司將單一使用者所選擇並存儲於客戶端的資訊複製於伺服器,並透過網路方式向公眾傳播。因此,玄霆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周瑞平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