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養犬新規:遛狗不戴犬牌將視為無主犬收容

14日,記者從揚州市公安局獲悉,1月18日起,揚州將實行《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對養犬擾民、縱犬傷人、攜犬出戶未採取牽引帶牽引、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等不文明行為的管理要求,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涉犬問題。

日前,揚州市公安局、揚州市文明辦、揚州市農業農村局、揚州市城管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文明養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明確規定: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免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個人禁止在市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攜犬出戶應當系犬繩、及時清理犬隻排洩物;攜犬出戶應當佩戴犬牌,違者,將視為無主犬收容;禁止攜犬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不得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隻乘坐公共汽車,違者,將依法處罰;養犬人應履行看管責任,未盡責任,致使犬隻傷害他人、犬吠影響他人等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犬隻,養犬人不能飼養犬隻的,應當妥善處理或送至犬隻留檢機構處置。鼓勵養犬人對犬隻實施絕育措施。

通告中表示,對阻礙依法執行職務、造謠滋事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揚州市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比如,“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隻乘坐公共汽車的;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攜帶犬隻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在城區攜帶犬隻出戶未採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養犬人經犬隻留檢機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認領被收容犬隻或者拒絕認領被收容犬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