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件”目擊者:勸阻者被打耳光,女生送120時一直在哭

這名目擊者用手機拍下十幾秒的現場影片取證,之後去稍遠的地方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唐山打人案件”目擊者:勸阻者被打耳光,女生送120時一直在哭

11日下午,在江蘇警方的協助下,唐山警方將在河北唐山燒烤店涉嫌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中的最後一名涉案人員沈某俊抓獲。至此,該案9名涉案人員已全部歸案。12日,據河北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通報:經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

陳繼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執行逮捕。

案發現場監控顯示,有一名男子透過自己的手機錄影取證,隨後到稍遠的地方報警,記者聯絡到了這位目擊者。

目擊者:我在玩手機的時候,突然聽到店裡很明顯的打鬥聲,第一反應是比較擔心會不會是我們同行的女生進去上廁所發生了意外,然後看見肇事的男子拖著一位女生的頭髮,把她給拽出來了。這個過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頭上砸。

這名目擊者用手機拍下十幾秒的現場影片取證,之後去稍遠的地方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目擊者:我當時依稀記得,就是所有上去阻攔的、說句話的,他們會直接回頭給一耳光或者拿著酒瓶往腦袋上砸。我們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三個男生,我當時做了一個快速衡量,如果我上去阻攔,然後被打,我們這兩個朋友不管上不上去幫忙,大機率會讓事件惡化,我們桌上那些女生可能會被殃及。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趕緊報警,我取完證之後,偷著去很遠的一個店裡邊報警的。

這位目擊者說,等他報完警回到燒烤店,肇事者已經跑掉了,他們一行人等到120和警方到達現場才離開。

目擊者:報警回來,我們的人都在那,女生都嚇得不行,有幾個嚇吐了,安撫了一下她們的情緒。一共不到4分鐘,他們(肇事者)就已經跑掉了,所有事情發生得都非常快,現場的人都還在震驚中沒有出來的狀態。

記者:女生被送上120的時候,她還有意識嗎?

目擊者:她一直在哭,其實能聽到哭聲、說話聲,說明還有意識。

據唐山婦聯方面的訊息,兩名女性已就醫,無生命危險,後續會根據受害者的要求和需求提供幫助。唐山市涉黑涉惡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兩級政法機關已集中力量辦案,徹底查實查清相關人員前科。

目前,對於犯罪嫌疑人後續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懲罰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他表示:從目前影片的情況來看,幾個人已明顯涉嫌犯罪。

圍繞這一案件,有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但鑑定結果是隻導致輕微傷,是無法定罪的。對此,阮齊林解釋,

一般打架鬥毆的案件,傷情鑑定是否構成輕傷對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毆打女性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可以兜底適用。

“傷情鑑定方面在我國相當成熟,也很專業,很穩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尋釁滋事的,只能定故意傷害,有輕傷就能定罪,沒輕傷就定不了罪,這個鑑定才非常關鍵。

(但唐山)這個案子,具備在公共場所隨意打人,調戲女孩等尋釁滋事的動機,同時又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因此,涉嫌尋釁滋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能鑑定出輕傷來也是尋釁滋事,最後鑑定出輕微傷,也是尋釁滋事,對定罪沒影響。”阮齊林說。

阮齊林認為,在定罪量刑上,最終可能擇一重罪論處。“構成尋釁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輕傷的,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它是一個打人行為造成的,同時構成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和尋釁滋事罪,是擇一重罪定罪處罰,所以只定一個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傷害)輕傷是三年以下,尋釁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話應該定尋釁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傷的結果,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刑法)234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傷害罪)比尋釁滋事罪就要重了,那麼罪名就是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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