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知名快捷酒店被曝藏攝像頭,客戶如何維權?

近日,有網友稱去廈門遊玩時入住某連鎖酒店,卻發現房間中有疑似微型攝像頭,並且正對著床。報警後,酒店負責人態度惡劣。

茲事體大,細思極恐。

在賓館、酒店安裝攝像頭,輕著說,是一種對人格權的民事侵權行為,嚴重的可能是一種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要行政拘留,更為嚴重的,是涉嫌刑事責任承擔,要判刑坐牢的。具體情況要看情節和程度。

一、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規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二、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刑 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當然,這裡指的是竊聽、竊照的專用器材,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於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但是我們社會上就有賣間諜器材的,所以要看是不是用了,用了就是非法,要判刑的。

當然,都要看行為的具體危害性,才能做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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