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圈:承兌人拒絕付款,商業承兌持票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A公司出具票號為231333268306920200415617799669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金額為346764。78元,出票日為2019年4月15日,到期日為2020年4月15日,承兌人也為A公司,收票人為B公司。

商票圈:承兌人拒絕付款,商業承兌持票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之後B公司將該匯票

背書轉讓

給C公司用於支付貨款;C公司又將該匯票

背書轉讓

給D公司;D於2020年4月15日提示A 公司付款承兌,但A公司一直未簽收付款,系統提示票據狀態為付款待簽收。2020年8月D公司將A、B、C三家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連帶清償票據款項346764。78元同時承擔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LPR,法院支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1、本案中的票據系連續背書,D公司系該票據的持有人,享有票據權利。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持票人享有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應當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可以選擇告全部或者其中任何一家公司,追索的範圍包括票據本身的金額以及自票據到期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已經向承兌人提示要求付款,票據狀態一直是付款待簽收,符合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情形,只有到期被拒絕付款才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

2、特別提醒注意的是,票據的追索權利具備很強的時效性,持票人對的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消失,如不在票據到期6個月內行使追索權,將喪失要求前手承擔票據連帶責任的權利,本案的起訴日期是在6個月之內符合追索權的時效。

3、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如兩年內不行使也將喪失權利。

如喪失上述票據權利,不影響其他民事權利,仍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承擔與,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法條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

提示付款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來源:易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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