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刀闊斧”裝修房屋,擅自改變結構是否違法?律師這樣看

鄧某是嘉定區某小區新搬來的業主,今年7月開始裝修房屋,先是拆除了衛生間,還將主臥等處的三面承重牆毀壞,不僅如此,他還把統一設計的不具備上下水功能的儲藏室(衣帽間),更改為衛生間,明顯更改了房屋結構和功能。鄧某為安裝中央空調外機,切斷了公共滴水排水管,始終未進行修復。由於在裝修過程中,完全不顧及公共利益和鄰里其他人的感受,引起其他鄰居的不滿。

業主“大刀闊斧”裝修房屋,擅自改變結構是否違法?律師這樣看

小區所在的居委一度組織物業、民警、城管以及樓棟居民與鄧某進行溝通協調。協調會上,鄧某承諾“恢復原狀”,並簽署了《承諾書》。但他在接下來的裝修中,並沒有進行真正的整改,又把儲藏室重新做成洗漱區,重新埋設排水管,依然不肯恢復原狀。由於該房在老小區內,如此裝修讓其他居民擔心會損壞結構,並導致危險隱患。由於鄧某的行為給其他鄰居帶來了不安,並且還逐漸出現了漏水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鄰居們紛紛表示,希望透過合法途徑督促鄧某改正其行為,還大家一個安寧的居住空間。

律師分析認為,鄧某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其行為已經造成房屋整體的安全隱患,受影響的業主可主張侵權救濟。同時,城管部門對於損害承重結構的行為,除責令恢復原狀外,還可處以罰款,對於拒不恢復的,可以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註記,限制該房產的抵押與出售,並可將業主記入信用平臺。

【事由】

嘉定區某小區的新業主鄧某自今年7月開始裝修以來,不顧房屋原有的結構,拆除了衛生間,並在主臥等處接連毀壞了三面承重牆,還將統一設計的不具備上下水功能的儲藏室更改為衛生間,明顯更改了房屋結構和功能。由於重新埋設下水管,不但降低樓板應有的承載能力,同時導致漏水現象時有發生。

由於裝修手段比較野蠻,嚴重影響了樓上樓下鄰居的正常生活,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鄰居們聯名向當地居委會申訴。此後,居委會、物業、民警、城管以及樓棟居民與鄧某夫婦進行溝通協調。會上,鄧某夫婦承諾“恢復原狀”,並簽署了《承諾書》。然而,鄧某並沒有遵守“承諾”,依然一意孤行,繼續按自己的想法裝修房屋。

始終未能“恢復原狀”,意味著房屋繼續存在安全風險,即便相關部門多次介入,始終無法徹底解決問題。對此,鄰居們表示,希望透過合理途徑來解決這一因裝修引起的鄰里糾紛。

【律師說法】

上海李東方律師事務所馬斯祺律師分析認為,承重牆是指支撐著上部樓層重量的牆體,打掉會破壞整個建築結構,從功能屬性上看,承重牆形成整個房屋的結構骨架,是決定整個房屋,乃至整幢建築物安全的重要部分,因此,承重牆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因裝修改變房屋結構、拆除承重牆的行為既存在安全隱患,又影響了相鄰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馬斯祺律師表示,鄧某在裝修過程中不但拆除了衛生間,改變了房屋的原始規劃用途,甚至將主臥等處的三面承重牆毀壞,其行為已經造成房屋整體的安全隱患,根據法律規定,鄧某的行為構成侵權,受影響的業主可主張侵權救濟。另外,裝修公司作為具有專業知識、專業資質的主體,在施工時明知承重結構不能拆除卻仍然進行拆除,其行為亦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其他業主,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因此,受到影響的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均可作為原告向法院訴訟維權。

裝修房屋看似是民事行為,但如果裝修不規範,有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規定: “損害房屋承重結構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形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被處罰的業主、以及被責令恢復原狀卻拒不改正的業主,則被記入信用平臺。城管部門對於損害承重結構的行為,除責令恢復原狀外,還可處以罰款,對於拒不恢復的,可以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註記,限制該房產的抵押與出售,並可將業主記入信用平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 |

金勇

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