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律師”——訟師

大家好,我是大大。

說到律師,大家腦海裡是不是就浮現這樣一幅畫面“一位身著西裝,打著領結的男子,在法庭上巧舌如簧,講得頭頭是道”的畫面呢。但大家又能否聯想到清朝的律師是什麼樣子呢?或許大家都不知道清朝是有律師的吧。今天,就讓大大帶你瞭解晚清的“律師”——訟師這一職業。

晚清的“律師”——訟師

西方律師

訟師在中國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職業,指的是民間幫人打官司的人,類似於今天的律師。訟師之業由來已久,春秋時期的鄧析被認為是訟師之祖。由於訟師經常武斷鄉曲、挑唆生事,這個職業一直遊走在合法與不合法的邊緣,在明清時代一直被嚴重打壓,其目的正是為了防止訴訟的泛濫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官員每每新任,都要警告訟師勿要生事,甚至要起遠走高飛。一但抓獲,很有可能處以“光棍例”(專門懲戒地痞流氓、無皮無臉之人)。打壓訟師還與儒家的禮治思想有關,儒家並不主張依法治國。

晚清的“律師”——訟師

訟師的罪與懲

但後來,為什麼還是有訟師這個職業存在呢?

原來在傳統社會,絕大部分人既不識字,更不具備親筆寫狀紙的能力,也不清楚告狀的程式,所以要打官司就必須請人代勞。有需求就會有市場,有鑑於此,歷朝統治者試圖將訟師的部分功能合法化。到清朝限制加嚴,要求如實敘述案情,只有經過政府考核透過的“代書”能為百姓書寫狀紙。無“代書”戳印的狀紙,官府一概不收。然而正是因為“代書”受到官府限制過多,打官司的百姓往往先找好訟師,逆定狀紙草稿,然後找“代書”抄寫和蓋印了事。

晚清的“律師”——訟師

訟師在訴訟中位居關鍵。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曾記載訟師:“或據律引例,深文周納,或上下其手,顛倒黑白,一語足於救人,亦足於殺人”。顯然訟師所做的,主要是誇張案情,儘量迎合官府的問案標準,以求訴訟請求被接納。而官府多隻關注謀逆、人命、盜賊等大案、要案,而對於大多數的民裡鄰里的訴訟小事往往不在意,甚至還讓其自行調解。“無謊不成狀”成為當時案件訴訟的常態。

晚清的“律師”——訟師

在晚清的最後十年(1902——1911),隨著清廷的政治改革,西法不斷引進。西法的律師社會地位頗高,中國的訟師與之性質相似,因此獲得了翻身正名的機會。但同時也是由於訟師的負面形象,時人對於引進律師制度,從剛開始便抱有矛盾的心態。從松石道律師的轉型就是這樣不斷地在適應中調整實現,反映出近代中國與現代的藕斷絲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