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程式

一、提議

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出書面申請,提議召開股東會,申請中應當包含請求召集股東會的目的和理由。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在收到書面請求後一定時間內不為召集行為,即視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履行自身職責,股東得以進一步請求順位的召集人行使召集權。公司法規定的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可以從客觀上不能履行和主觀上拒絕履行或者消極不履行角度進行認定。對於消極不履行的時間期間因沒有法律規定,通常不少於

15

日。

二、

召集、主持

董事會

執行董事

)——

監事會

監事

)——

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

這一順序的,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

程式違法

,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

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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