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庭夫婦的產品出問題,為其站臺的明星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案件案情:

根據媒體相關報道,林瑞陽、張庭夫妻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網路從事傳銷活動,並且利用金融機構轉移或隱匿涉傳資金。

作為曾經的微商發起者,張庭的

TST品牌產品在8年的時間共有大概40個左右的明星推廣站臺,這也使得TST品牌迅速有了知名度和熱度。

張庭夫婦的產品出問題,為其站臺的明星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簡單梳理相關新聞資訊,徐崢和陶虹曾經是他們公司的股東。林志玲曾經是產品

代言人

。劉濤、張馨予等大陸地區知名演員也曾經曬出他們的產品。

問題引出:

如果張庭夫妻的產品確有問題,那麼為其代言宣傳的諸多明星們應該承擔怎麼樣的責任?

律師觀點:

作為產品代言人推廣人,相關明星可能承擔的責任有三類。

張庭夫婦的產品出問題,為其站臺的明星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廣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明確,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

欺騙、誤導消費者,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其中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張庭夫婦的產品出問題,為其站臺的明星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除此之外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即視具體情況的不同,如果屬於與消費者生命健康相關的產品,代言明星承擔無過錯責任,無論明星對產品是否有問題,是否屬於虛假廣告,都不影響其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不屬於與消費者生命健康相關的產品,代言明星承擔

過錯

責任,只有在明星知道產品有問題,廣告虛假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目前張庭夫妻面對的就是石家莊市相關地區的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而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進行調查的法律依據即《廣告法》(2021

修正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可以據此要求沒收明星們廣告代言推介的違法所得,並處行政罰款。

三是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張庭夫妻的產品模式確實屬於傳銷,那麼代言推廣的明星就可能要被認定為共犯。當然這裡的一個前提條件是相關明星“明知”是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