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築商標護城牆雖好,企業仍無法高枕無憂

近日,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在10月27日、28日兩日內新增263條商標資訊,包括“西海底撈”“後海底撈”“前海底撈”“上海底撈”“下海底撈”“海底撈驚喜”“海底撈給力”等,現處於申請中狀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今年8月“海底撈”訴“河底撈”一案敗訴,海底撈此次大量申請防禦商標,欲高築商標護城河。

高築商標護城牆雖好,企業仍無法高枕無憂

一、為降低被侵權風險,企業紛紛註冊防禦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因此,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即商標和商品緊密相連,商標也就代表著商品的聲譽和口碑,並且隨著消費者越來越熟悉和信任某一商標所傳遞的資訊,就會形成品牌忠誠。也因為如此,註冊或使用與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標招攬生意的“搭便車”“傍名牌”現象層出不窮。

我國採用商標註冊原則,即誰先註冊,誰可獲得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不要求在先使用,因此企業紛紛註冊防禦商標,築起商標護城河,包括老乾媽、阿里、騰訊等,旨在避免其他商家使用與自己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降低被侵權風險,影響效益。

二、企業採取跨類別防禦、同類別防禦的方式註冊防禦商標

我國商標採用分類註冊制。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

企業常見的申請防禦商標的方式分為兩種:

(1)跨類別防禦:同一商標在1-45類進行全品類註冊。

(2)同類別防禦:在同一品類上註冊近似商標。如本文提及的海底撈,便用此種方式,在43類上註冊多個近似商標。

三、防禦商標仍面臨制度困境,企業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防禦商標雖然對降低侵權行為的發生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並不能讓企業高枕無憂。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此條款的初衷是鼓勵註冊商標權利人將商標投入實際使用,避免造成商標資源的壟斷及浪費。但防禦商標本身並非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將知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實踐中,防禦商標面對撤三制度時,因無法舉證進行了實際使用被撤銷也是必然的。

另外,即便註冊了防禦商標,一些傍名牌商標依然有可能以變換字型等方式來模仿防禦商標,企業仍需做好侵權檢測,在商標法無法提供保護時,可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維護企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