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使”在古代持續了很多年,淺析宋代女使的身份特徵和特點

“女使”在古代持續了很多年,淺析宋代女使的身份特徵和特點

在我國古代,奴婢這一“身份”持續了很多年,而且數量龐大。而在不同的朝代,奴婢的作用和意義也有著不同的特徵。

而在我國的宋朝,奴婢逐漸被宋代的奴婢被女使和人力所取代,不僅改變了唐代奴婢“律比畜產”的悲慘境況,而且比元代所實行的“匠籍制”和“驅口制”具有較大的進步意義。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人始終存在著貴賤、尊卑、嫡庶、性別等身份上的差別,不同的人因為身份的不同,相應地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01

透過牙人訂立僱傭契約

宋代女使的主要特徵是實行僱傭制,僱主和女使之間建立的是僱傭契約關係。宋真宗時規定:“

自今人家傭賃,當明設要契

”,既然是訂立僱傭契約,往往需要透過牙人作為中介,在契約中寫明相應的僱傭年限以及僱傭工錢。

“女使”在古代持續了很多年,淺析宋代女使的身份特徵和特點

在當時社會,僱主透過牙人僱覓女使從事家庭的勞動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覓女使,即有引至牙人

”,“豪

富人家欲買寵妾、歌童、舞女、廚娘、針線、供過、粗細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

”。

牙人廣泛參與到社會生活的各種契約關係中,促進交易的確立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牙人

收取“牙錢”或者“牙契錢”作為報酬

,不支付牙人報酬會引發官司糾紛。

而且牙人不僅促進僱傭雙方在僱傭關係上的建立,也對該交易起到相應的擔保責任。

在宋代,如果牙人出現夥同女使欺騙僱主,或者夥同僱主欺壓女使,或者參與販賣女使的行為時,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受到法律的懲處。

此外,宋代規定女使被轉僱的話,僱傭年限應當通算,如果牙人夥同僱主違反規定,企圖延長女使的僱傭年限時,牙人和僱主需要承擔連坐責任,“

有不如令,牙人及買主坐之

”。

“女使”在古代持續了很多年,淺析宋代女使的身份特徵和特點

宋代還有牙人參與到販賣人口的案件,據《清明集》記載,官員黃友販賣了三名女使,買通牙人尋找僱主,案發後黃友被勘杖一百,潘牙人、程牙婆這兩名牙人“

各從杖八十訖

”以作懲罰。

02

僱傭女使需要支付身子錢

身子錢是女使僱傭工錢的民間稱謂。宋代無論是家庭僱傭還是手工業召僱都十分普遍,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根據僱傭時間按照年或者月計算,支付給女使的身子錢通常是斛米或者是緡錢。

女使經過幾次轉僱後,身子錢往往會上漲,《清明集》詳細記載了阿陳之女在做女使期間,前後輾轉於鄭萬七、陳廿九、周千二等幾個僱主家,身子錢翻了超過三倍。

“女使”在古代持續了很多年,淺析宋代女使的身份特徵和特點

這些所謂“身子錢”、“身價”、“原錢”等稱謂,指的都是支付給女使的僱傭工錢。身子錢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能在社會生活中根據實際情況存在著其他支付方式。

《癸辛雜識》記載有官員高炳如寫給女使銀花的遺囑,銀花是高炳如的貼身女使,幫助高炳如收拾緘護、縫補漿洗、侍奉湯藥,深受高炳如的信任。

銀花最初約定的僱傭期限是三年,每月支付工錢一斛米;後來僱傭年滿後銀花仍願意留下來照顧高炳如,僱傭期限延長到十一年,僱價變為每年支付 100 貫。

此外,銀花的身子錢由按月支付改為按年支付,由每月一斛米改為每年 100 貫錢,可見女使在僱傭工錢上,可以由雙方自願約定金額。

也有學者認為,一次性支付身子錢具有買賣女使的性質。可不管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次支付僱傭工錢,其改變的只是支付工錢的方式,並沒有改變僱傭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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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僱傭方式的改變而忽視僱傭關係的存在,更不能將支付工錢和奴婢買賣等同,況且女使僱傭年限的存在更是從本質上將僱傭女使和買賣奴婢進行了區別。

03

女使有一定的僱傭年限規定

宋代的僱傭女使都是有一定的僱傭年限,最早在唐宣宗時頒佈敕令規定:“

如有貧窮不能存濟者,欲以男女庸僱與人,貴分口食,任於行止,當立年限為約,不得將出外界

”。

當時雖規定在訂立契約時要設立年限,但並沒有限制具體僱傭期限是多長時間。到了南宋年間,法律規定僱傭女使的時間最長為十年“

在法:僱人為婢,限止十年

”。

“女使”在古代持續了很多年,淺析宋代女使的身份特徵和特點

如果女使在十年的僱傭期間被轉僱的話,其僱傭年限應該累計計算,透過對女使在僱傭年限上的限制,徹底打破了僱主終身奴役甚至是世代佔有女使的可能性。

如果是賤口奴婢,奴婢完全隸屬於主家,根本不存在規定僱傭年限的問題,這也反映出女使在法律地位上的提高。

對於人力和女使的不同規定也從側面說明女使脫離僱主可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難以得到保證,須專門進行強調。

女使按約定期限為主家提供僱傭勞動,僱傭期滿可以離開僱主轉僱他人或者嫁人,也有女使在僱傭期滿自願留在僱主家繼續勞動,就像上文提到的高炳如的女使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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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許多品官之家在僱傭女使時為了逃避訂立僱傭年限的責任,將僱傭女使的契約寫成認領養女的契約,以達到終身奴役女使的目的。

為此,朝廷專門立法:“

品官之家典僱女使妄作養女立契,如有違犯,其僱主並引領牙保人,並依律不應為,從杖八十科罪,錢不追,人還主。

該法令的頒佈對企圖長期佔有女使的僱主起到了威懾作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使僱傭期滿恢復自由的權利。

04

結語

總體而言,宋代對僱傭期限是十年的規定,雖然現實中女使期滿離開僱主仍存在法令不及之處,但是朝廷也相應地透過設定各種禁令對違反的情況進行懲處,較大程度上保障了女使在僱傭期滿離開僱主的人身自由。

“女使”在古代持續了很多年,淺析宋代女使的身份特徵和特點

而且宋代之前的婢女主要體現了奴隸制色彩,宋代的女使更多體現的是商品經濟下的僱傭關係。

如果可以拋開女使在受僱期間面對僱主的不平等地位不談的話,女使幾乎可以等同於近代僱工,其人身和財產權利得到了較大保障,法律地位明顯提高。

宋代的女使由“物”升為“人”,是宋代社會結構變革的產物,是歷史進步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