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統治者重視儒士的作用,利用儒士穩定漢地,鞏固在漢地統治

儒戶的義務和權利,歷來是分析儒戶身份地位的一個重要依據。根據蕭啟慶先生的觀點,儒戶的義務和權利大體上與僧、道、答失蠻、也裡可溫等宗教戶計相同,被作為一種與上天直接溝通的特殊戶計來對待。

因此,在蒙元時期,儒戶與其他具有宗教性質的戶計,一起從事著精神上的工作,從而享受免除賦役的特權。

與其他戶計不同的是,儒戶所要承擔的義務僅僅是學,政府要求,在籍儒戶家中必須要有一名子弟從事學業,繼承儒業,但是如果有餘閒子弟而不讓其進行儒業的話,則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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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此同時,元代在一些地區還根據儒生的年齡、學歷規定儒戶在學校中的義務和地位。元貞元年,在江南規定的是:比較年輕的學生必須經常在書齋讀書。這批學生的年齡一般在十五歲到三十歲;而三十歲到五十歲的中年儒生,每月仍須供月課。

即使是早已肄業的耆舊,也需在每月的朔望為學生講學。可見,蒙元政府對儒戶的義務有較為嚴格的規定,從而規範儒戶的行為。因此,元代的儒戶承擔著強制性的世襲義務,受到元代法律的嚴格控制,這也正是儒戶享受權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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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儒戶所享受的權利,也是經歷了幾個過程的。儒戶所享受的權利主要有,在經濟上有一定的福利。這主要是指儒人可以獲得類似於獎學金的廩給,也就是各地學田、貢士莊用自己的收入,來支付在學生員的日行二膳,但是既沒有統一的規定,也沒有被制度化,因此可變性很大,甚至有冒濫支請者的存在。

可見,這與戊戌選試之後的儒戶一樣,未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受人為控制的可能性極大。經濟上的另外一個特權,就是享受蠲免部分役使。

儒戶享受這一特權經歷了一個比較曲折的變化過程,究其原因,是由蒙古帝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以下,根據蒙元帝國特定時期的國情,分析儒戶在該時期所享受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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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士們最早開始享受免差役權,可以上述到1237年的丁酉詔書當中,這道選試孺人免差詔是為戊戌選試,打下基礎的一道重要詔書,詔書中明確提出,中選儒士除了要繳納地稅和商稅,以及張門面索要依例供出的差發外,其餘差發並行蠲免。

可以說,這道詔書蠲免了儒士們絕大多數差發,在1234年,漢地始以戶為單位來進行賦役徵收,所以在1238年戊戌選試之後,享受免差役權的儒士,也應該是始以戶為單位來享受的。可以推測,若此時儒戶已經產生,那麼登記在儒戶這個戶計之下的人都應該享受免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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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經歷了定宗朝的短暫真空期後,憲宗1251年剛即位,便在高智耀的影響下,下詔免除海內儒士徭役,無有所與。由於詔書未能找到,但是其內容應當與丁酉詔書相差不大。

這一時期的儒戶應是戶下之人均享受免除差役的特權,這與當時蒙古帝國的發展態勢有很大關係。當時,蒙古帝國滅金不久,正在對相鄰的大理、南宋等用兵,十分需要一個穩定的漢地後方,為其戰爭提供後勤保障,而當時的蒙古統治者已認識到了漢地的重要。

此前,成吉思汗派遣心腹大降木華黎經營黃河以北,憲宗派遣皇弟忽必烈經營漢地,即是很好的說明。而更為重要的是,在耶律楚材和高智耀的影響下,太宗和憲宗始認識到儒家對於其統治漢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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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太宗和憲宗均重視儒士的作用,希望利用儒士來穩定整個漢地,鞏固自己在漢地的統治,因而對儒戶制定出了比較優厚的政策。

蒙元政府在起初規定免除儒戶賦役時,並沒有規定出免除儒戶賦役的範圍,因此,我們大致可以推斷,在早期蒙古入主中原時,應是將儒戶全戶的賦役並行蠲免的。隨著蒙元帝國的進一步發展,世祖忽必烈也開始逐漸調整有關儒戶的政策,並且積極吸收更多的人習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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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規定免疫物件的儒戶來說,自然是對其全戶差異進行蠲免。而從這一點,我們仍可看出,世祖忽必烈此時所採取的政策,與憲宗朝及太宗朝相似,給予儒戶比較優厚的待遇,以此來穩定漢地局勢。

雖然,起初的漢地儒戶數目不是很多,但是隨著高智耀對漢地儒戶的不斷吸收,漢地儒戶的數目相應擴大,而且還有很多非儒士為躲避差役而成為儒戶,這一數量龐大的群體始成為蒙元帝國的一項沉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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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在當時的蒙元帝國境內,比較富庶的地區應該也就是在漢地,而其統治區之內還有僧、道等宗教性質的戶計也享受免除差役的特權,且數目不在少數。因此,蒙元統治者作這樣的改變,也正是為了減輕其負擔。

蒙元統治者起初是出於穩定漢地,只得將儒戶差役並行蠲免。但至元十三年,攻克南宋都城臨安,一統局面基本完成,蒙元帝國已鞏固了其在漢地的統治,因此在這個時候改變對儒戶的政策也是一個極好的時機,能夠加強其對儒戶的控制,如始規範儒戶以及明確其世襲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