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制度是怎麼產生的,背景是什麼?

中國監察制度在戰國時期萌芽。通常認為,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正式產生是在秦漢時期。秦代時,監察制度的建立是以監察機構御史臺的建立及其長官御史大夫的出現而被確認的。而監察制度正式在秦代確立之前,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的理論與思想的發展過程。國家行政權力產生時,監察就應運而生,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與制約。因而,監察職能與國家相伴而生。從政治學角度思考的話,國家是一部運轉的機器,對當權者皇帝而言,希望機器正常高效運轉,但是總會有一些障礙,若不及時處理,終會影響機器的運轉。但客觀上在統治集團內部,總會出現一些官員貪圖私慾,甚至危害整個國家利益,任其發展下去的話,國家將遭受巨大損失。

監察制度是怎麼產生的,背景是什麼?

監察制度的出現

正好對貪圖私慾的官員給予懲處,使國家這部機器高效運轉。總而言之,監察制度的作用就是為緩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矛盾與利益衝突,平衡各種利益關係,更好地規範與監督統治集團內部的個人私慾,來使國家實現長治久安。部落聯盟時期,因產生社會政治上的分工,故逐漸出現相應的各種制度。在當時社會階層分化程度相對較弱的社會秩序中,平衡與調整便顯得極為重要,所以就由部落聯盟的民主習慣決定,這種平衡與調整需包括對在部落中權力擁有者監督的因素。由於這種因素是比較隱性的,所以不能視為真正的監察。

監察制度是怎麼產生的,背景是什麼?

現存的史料對夏商國傢俱體政治運作方式的考察較為困難,對早期國家透過怎樣的手段和方式去監督與約束官吏更是闕如,但零星存在的史料表明商代就有御史的存在。御史監察在杜佑《通典》裡解釋為:“御史之名,周官有之。”這時期御史是以獎賞和處罰共同作用的手段,迫使朝廷屬臣聽從命令。學界通常認為,在商朝時期,就有為處罰官員出現違法行為的“官刑”了。簡而言之,針對官員的違法行為出現的“官刑”,其實就是監督管理防止出現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主要指是非不分、違背禮法等,統稱為“巫風”。管理官員發展到西周時期已經具備了較為完整的制度之法,且逐漸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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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時的西周在法律層面上使官吏行為符合禮法是相對成熟的。且西周存在的天子“巡狩”,諸侯國的國君親自巡視等,也可看作監察的雛形。具有監察意義的首先應是史官。甲骨文記載中就有以史命官者,例如大史。史官地位之高,有以下兩個原因:首先史官的產生是與神權相關聯的,當時社會政治活動最重要的便是祭祀,而祭祀的掌管者就是巫史。所以除過天下最高執行官—君王外,巫史便是地位最尊崇的,史學界早已公認的掌管占卜、祭祀的就是史、大史、卿史等。夏商周是神權統治下的王朝,在夏商神權政治下,巫史掌握著當時國家的許多權力,包括祭祀、占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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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之前的秦漢監察制度戰國時期

秦國任用商鞅進行變法。第一次變法於秦孝公六年(公元前 356 年)“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具體實行連坐法、獎勵軍功等。第二次於公元前 350 年實行“宮廷於咸陽,秦自雍徒都……集小(都)鄉邑聚為縣,而置令、丞……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秦歷經兩次變法,一掃秦國百年積弱,經過三十年的迅速發展與十年的兼併戰爭,秦王嬴政於公元前221年統一六國,嬴政自稱始皇帝,從此進入中央集權專制時代。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機構及職官的建設來鞏固皇權。相對於戰國時期監察制度的萌芽而言,秦朝的官僚制度建設有明顯的專制與集權特徵。雖然秦統一六國之前便有御史之職,但彼時御史並不是掌糾察百官,而是掌主憲肅政。秦統一六國後,設定御史大夫。

御史的主要職責是輔佐並監督丞相

御史大夫下屬包括御史中丞、監察御史、侍御史等官,職責在殿中察舉非法。除此之外,秦還設定了言諫官,而諫官包括諫議大夫和給事中,並有議事制度。秦朝在地方行政管理上放棄分封諸侯王制度而設郡縣,《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記載:“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更名民曰黔首。”地方上各郡也設定郡守、郡尉和監郡御史,同為地方檢察官。《漢書》同樣記載,秦代設定監御史,掌管並監督郡。秦統一六國後,統治的疆域逐漸擴大,管理範圍越來越大,故在地方上設定了監御史,以此來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大一統。漢承秦制,監察百官的制度也得以沿襲與發展,在中央層面的監察沿襲了秦的御史大夫。《漢書》記載:“高皇帝以聖德受命,建立鴻業,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

監察制度是怎麼產生的,背景是什麼?

在維護中央集權與皇權的大前提下,發揮了整飭吏治,肅政懲貪的作用。但在地方層面的監察力度比較小。漢初實行郡國並行制度,全國共分六十多郡,但大部分疆土在地方諸侯王統治之下,故高祖劉邦減省了御史監郡,地方監察力度非常小。到漢惠帝時,開始重視地方監察,恢復監御史並定期向中央彙報監察狀況,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並頒佈《監御史九條》“辭訟、盜賊、鑄偽錢、獄不直、搖賦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當服,凡九條。”但從相關的史書記載來看,執行效果並不理想。

從漢代監察官的入仕途徑來看

察舉是漢代選官的重要途徑。劉邦在建立大漢王朝後,以史為鑑認真地總結自先秦以來,王朝在任用官吏上的經驗教訓,於公元前196年,高祖頒佈詔書:“蓋聞王者莫離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畢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慧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顯之。”下令在郡國推舉賢能之士,察舉制正式實施,此後便成為漢代選拔官員的指導思想,故選任檢察官更是如此。而真正以察舉選舉做官作為一項政治制度開始於漢文帝時期,公元前178年,漢文帝下詔書“乃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十五年又頒佈“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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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監察官員大多是以察舉入仕

如御史大夫晁錯、公孫弘、何武等,不是以舉賢良文學就是以舉賢良方正當選官吏,後逐漸升遷至御史大夫、司隸校尉、丞相司直等官職。除此之外,也有經推舉擔任監察官員的。從察舉選官開始,整個帝國時代檢察官入仕已有制度上的保障。從監察官員的任用上看,漢代的檢察官選任有以下要求:第一政治上要忠於皇帝,敢於諫言、不畏強權,例如漢初的周昌、周苛兄弟,兄弟二人在高祖劉邦發動起義時便開始追隨左右。

監察制度是怎麼產生的,背景是什麼?

結語:

西漢王朝建立之後,國家政治局勢漸漸穩定下來,高祖劉邦卻因寵信戚姬,被周昌直指“桀紂之王”。之後便是欲立戚姬子如意為太子,廢呂后之子,被周昌呵斥反對,可見其盡忠職責。第二監察官員需通曉律法,有較高的學識。縱覽漢王朝,昭宣時期由侍御史升遷至御史大夫的於定國,武帝時期的張湯、趙禹都屬熟悉律法、學識博覽之人。第三是漢代的檢察官須有豐富的當政經驗。例如御史大夫通常在二千石的高官中選任,而二千石的高官多為郡守與九卿以上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