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刺為“檢核問事”,史為“御史”。刺史屬於地方監察之官,監察、推舉人才都屬其職能,雖位卑,但權力卻很大。刺史監察的設立西漢武帝統治時期,國家制度日漸完善,統治疆域擴大,漢武帝在巡視地方時發現,地方吏治腐敗。《史記·平準書》記載:“(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辨,自殺,行西逾隴……天子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殺,……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公元前113年,漢武帝開始巡視郡國,東渡黃河之後,來到河東郡,當地郡守未料到漢武帝突然來至,不急供應,自殺。

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後往西越過隴山至隴西郡

當地郡守倉促之間不及供應武帝下屬飯食,自殺而亡。之後武帝一行北出蕭關,幾萬騎士在秦中狩獵,回至長安途中,發現新秦中無防禦亭繳,故北地太守以下官員全部處決,並下令百姓可在邊地牧馬。漢武帝在巡視郡國所見之事,丞相、丞相司直與監御史卻未向中央彙報,可見失職與地方監察不當。且七國之亂平定後,長期困擾中央的王國問題解決後,加強對地方的監察非常迫切。故漢武帝在逐步完善中央監察機構外。

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在監御史的基礎上創立了旨在加強對地方官吏監察的刺史制度。“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並分十三個監察州,“師古曰:‘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將全國分為冀、幽、並、充、徐、青、揚、荊、豫、益、涼、交趾、朔方等十三個監察區,稱十三部州,每部州設刺史一人,為地方專職監察官。

刺史的職能首先是監察職能

《漢書》載“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融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招守利,侵魚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枯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從這條史料可知,六條問事實際上規定了刺史的職權範圍。刺史監察物件為“強宗豪右”與二千石的地方官員,此外還有各地的諸侯王,但刺史不得干涉地方事務,只能行監察之職。其次是推舉人才。

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實現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漢書》記載:“蓋有非常之功,必侍非常之人,故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負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駕之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可以看出刺史有舉薦人才的權力。刺史制度的演變秦置郡縣,設監御史掌監郡。漢初郡國並行制的存在使監御史監察力度變小。漢惠帝時,開始重視地方監察,並頒佈《監御史九條》,但因過於空泛,並沒有明確的監察範圍,故造成監察不當。到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於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廢監御史。置部刺史,官秩比六百石,由御史中丞管轄,官位雖低,卻可監察二千石的官吏,位小權重,造成與地方官地位嚴重不平等,不易形成利益集團,從而實現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且這項措施,直至東漢時期一直髮揮著作用。

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如“時冀部屬郡多封諸王,賓客放縱,類不檢節,壽案察之,無所容貸,乃使部從事專住王國,又徒督郵舍王宮外,動靜失得,即時騎驛言上奏王罪及劾傅相,於是藩國畏懼,併為遵節,視事三年,冀土肅清。”但另一方面由於刺史權力過大,有時便會做出了跨越職能的事情,如“齊孝王孫劉澤謀反,欲殺青州刺史雋不疑,發覺,皆伏誅,遷不疑為京兆尹,賜錢百萬。”正如《日知錄》中提及:“自刺史之職下侵,而守令殆不可為,天下之事,猶治絲而弈之失。”總體而言,武帝時期刺史的設立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使得皇帝的統治更加穩固,加大對地方的控制也促進了地方官員辦事效率的提高,對防止出現徇私舞弊現象,更好地穩固社會秩序都有積極作用。

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郡對屬縣的監察武帝時,中央以刺史監察地方郡國,郡國除以郡守監察之外,還以督郵監察其屬縣,縣則以廷掾的方式監察屬鄉,層層監察,形成職權分明的監察網。郡守監察漢承秦制,地方行政管理分為郡(諸侯國)縣兩級。關於郡守監察,《後漢書》記載:“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督郵)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罪。”由此可知漢代各郡守擁有監察屬縣的職責,而且每年春季要巡查屬縣,稱“行縣”,主要任務是勸民農桑。秋冬時節,派遣督郵審理刑獄。

督郵監察督郵

全稱是督郵書掾或督郵曹掾,西漢中期始置。《漢書》記載:“二千石(郡太守)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各郡郡守派遣督郵對所屬縣進行監察。郡守以督郵監察所屬的縣,與刺史監察所屬的部是一樣的,也分割槽設部。《漢書》記載:“延年大重之,自以能不及翁歸,徒署督郵。河東二十八縣,分為兩部,閎孺部汾北,翁歸部汾南。”東漢時郅壽擔任冀州刺史,因監察之郡的封王賓客過於放縱,故“乃使部徒事專住王國,又徒督郵舍王宮外。”可知督郵在所屬“部”是設有官舍的,方便督郵行使監察之權。督郵的職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監察所屬縣長官。

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考察縣官治跡,並上報郡守。稱“督郵分明善惡於外。”督郵考察縣官是否有所作為時,好的治績便會上報。當監察到縣官罪狀時,也會上報請求處理。如尹翁歸擔任河東郡汾南部督郵時,“所舉應法,得其罪辜,屬縣長吏雖中傷,莫有怨者。”另一方面是收捕罪犯。督郵聽命捕收罪犯。如“建寧二年,遂大誅黨人,詔下急捕(範)滂等,督郵吳導至縣,抱詔書,閉傳舍,伏床而泣。”由史料可知,督郵吳導不忍執行收捕黨人範滂,伏床而泣,而範滂聽聞此事,自投獄中。除收捕罪犯,督郵還參與押送罪犯、催交租稅等職務。

軍隊的監察

監軍御史的設立軍隊是一種武裝組織,屬於國家政權的一部分,執行政治任務,對外實行抵抗或侵略,對內則是鞏固政權或維護皇權的暴力工具。漢武帝非常重視對軍隊的監察與控制,因此迫切改革軍制,想要把軍隊牢牢掌握住,故設立的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監軍御史。秦帝國統一之後,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每郡都會設立常駐“監御史”。監御史在具有監察與監督作用之外,還會有一定的軍隊指揮權。在秦末農民大起義中,就出現監御史指揮軍隊來鎮壓起義的情況。漢高祖劉邦起義之後,豐邑監御史就出現過將兵圍豐的現象。

地方層面的監察制度有哪些,如何實施?

結束語:

這也被認為是監軍御史的前身,漢武帝時期,開始正式派遣監軍御史,跟隨軍隊來監察領兵的將軍們。如北軍。由中尉統率,士兵在三輔中徵調,一年一換,主要保證長安及京城周邊的安全。漢武帝時期增設北軍,分別為中壘、步兵、長水、射聲、屯騎、越騎、胡騎、虎憤八校尉,分別駐紮在京城內外。太子劉據因巫蠱之禍召集軍隊,謀反的軍隊有當時的北軍,最終劉據卻戰敗自殺,之後漢武帝為加強對軍隊的監督、監察,對參與的北軍監軍御史進行更名,改為監北軍使者,有發兵權與監察權。“徵和二年召監北軍使者任安發北軍兵。”雖監北軍使者有發兵權與監察權,但權力並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