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威脅、恐嚇方式,要求小三退回款物,是否屬於敲詐勒索?

案情摘要

宋建國系一家物流公司的老闆。2018年,宋建國在一次新馬太旅遊中認識了南京的小徐,兩人便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談朋友期間,宋建國先後多次透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給小徐轉賬,金額約30萬元。且在情人節、生日時給小徐禮物若干,價值人民幣10萬餘元。

後東窗事發,宋建國妻子郭春花大鬧一場後,找到小徐,要求小徐退款,並揚言若不退款要搞臭小徐、向小徐領導和老公反映等。小徐迫於壓力,退款20萬元給郭春花。後在父母陪同下報警,郭春花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現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律師觀點

本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辯護要點

一、3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郭春花有發言權。

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婚姻期間的工資收入、薪金所得、股權紅利所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宋建國的個人財產,其個人不能單方面進行處分。宋建國轉給小徐的30萬元,系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經營收入,自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郭春花不同意該贈與行為。

本案中,郭春花得知後,大鬧一場,足以見得郭春花並不同意將30萬元贈與小徐,該贈與行為自然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三、該案以民事糾紛為前提條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郭春花的行為建立在雙方產生糾紛的基礎上,而且其對30萬元享有民事權利,其要求退還30萬元是主張民事權利的行為。是要回自己的錢,不是額外地提出過分要求,不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惡意。

採取威脅、恐嚇方式,要求小三退回款物,是否屬於敲詐勒索?

四、與典型的敲詐勒索有明顯區別。

典型的敲詐勒索,如欺行霸市收取保護費、在居民小區強行承接裝修工程、在集貿市場強行收取費用等。商戶、業主、租客迫於壓力,無奈支付款物給對方。敲詐勒索者透過恐嚇、威脅的手段迫使對方就範,從而支付財物。敲詐勒索者透過敲詐勒索獲得了本來不屬於自己的款物,即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五、郭春花系行為方式不妥,但不構成敲詐勒索。

當然,郭春花完全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要求小徐退還30萬元,其存在的問題只是行為方式欠妥,但絕對不構成敲詐勒索刑事犯罪。

律師結語

敲詐勒索罪,指採取恐嚇、語言威脅等方式,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繼而交出款物,行為人從而獲得款物。敲詐勒索者必須具有財物獲得的非法性,即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透過語言暴力變成自己的財物。如果本來就是自己的財物,只是通過了語言威脅的方式拿回來了,屬於主張民事權利的行為,只是方式欠妥,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

注:案件純屬虛構,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