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義買的車,被查封了怎麼辦?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的人因為不具有購車指標,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想用自己的名字給車輛上戶,於是採用借用親戚或朋友名義的方式購買車輛,但是如果親戚或朋友由於個人原因,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名下的財產,那麼借用親戚或朋友名義買的車,可以要求法院停止執行嗎 ?

借名義買的車,被查封了怎麼辦?

借名買車被法院執行

北京市的張先生因為不具備北京市購車指標,即使購買車輛,也不能在北京市辦理車輛登記手續,於是張先生借用好友鍾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輛寶馬車輛。後來,鍾先生因為欠孔某借款未還,經法院判決,鍾先生應支付孔某欠款50萬餘元。法院判決後,鍾先生仍未按期還款,於是孔某依據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判決的過程中,張先生購買並登記在鍾先生名下的一輛寶馬轎車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局扣押。張先生認為自己才是該車的實際所有人,只是車輛登記在鍾先生名下,該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使用人均為自己。因此,張先生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對鍾先生名下的寶馬汽車停止執行。

借名義買的車,被查封了怎麼辦?

車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規定,機動車應該登記在車主名下,車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張先生不具備在北京的購車資格,因此借用鍾先生的名義購買了涉案車輛。車輛根據登記判斷權屬,涉訴車輛登記在鍾先生名下,登記有公示效力,申請執行該車輛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強制執行的車輛登記車主為鍾先生,而非張先生。因此張先生應就其對車輛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雖張先生提供了購買車輛的付款憑證以及日常使用車輛所產生的費用憑證,但不足以證明其與鍾先生存在借名購車的事實。

並且,張先生明知自己未取得北京市購車指標,仍與鍾先生約定借名買車,以此規避機動車登記規定,構成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利益的損害,其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對於張先生以其為該車輛的所有權人為由要求停止對該車輛的執行,法院對此不予支援。

借名義買的車,被查封了怎麼辦?

溫律說法:

對於車輛所有權人的判斷,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應登記在所有人名下。已登記的機動車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所謂的“借名買車”不受法律的保護,車輛購買人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輛所有權人。因此,一旦遇到車輛登記所有權人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車輛購買人並無法要求法院停止對涉訴車輛的執行,很可能面臨“錢車兩空”的情況。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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