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涉外人命案——李萬枝事件

公元1710年(康熙49年),朝鮮平安道渭原郡李萬枝兄弟3人及其他6人,乘夜越過鴨綠江潛入中國人家中,殺死五人後,掠奪其人參等貨物而去。僥倖逃脫的中國人便結夥越江至朝鮮渭原郡,要求交出犯人。郡守始則閉門拒見。朝鮮王朝初不知情,得知後遂急諮清禮部,以冀因自發而多蒙寬假。

清廷得報後立即派打牲烏喇(官名)總管穆克登、兵部郎中常泰、禮部主事何順、盛京副都統託柳及禮部侍郎等人3月趕往鳳凰城同朝鮮官吏會審。朝鮮參核使宋正明將人犯押至鳳凰城。雙方官員先在鳳凰城審問,又到殺人現場調查。穆克登即將此案交於朝鮮完結議奏。

10月,朝鮮將擬律奏上,經三法司核奏決定,除李萬枝兄弟3人中依清律留一人養親外(孝為重,清代法律特點),其餘則立斬,妻子為奴,家產沒收。朝鮮有關地方軍政官員觀察使、節度使、郡守、僉使、萬戶等全部被革職、流配、杖配。朝鮮國王因得知事件後即刻上奏而免議。

清代涉外人命案——李萬枝事件

康熙皇帝得知此事後非常重視,認為朝民犯越是由於兩國邊界不明確,欲借查辦李萬枝案之機查明中朝邊界。1712年,清朝派烏喇總管穆克登為差使,同朝鮮國的代表一起聯合踏查了國境,在白頭山豎立了定界碑,確定以鴨綠江和圖們江為兩國的國境。

四月二十七日(5月31日),穆克登一行到達厚州,與朝鮮接待官員見面。五月初四日(6月7日),中朝官員到達惠山,五月十一日(6月14日),一行人登上長白山頂。穆克登記水源情況為:“坼其北數尺,水溢位為瀑,即黑龍江(今松花江)源也,……下約三四里而得鴨綠江源,有泉泡泡從山穴中出,不數十百步,峽坼為大壑中注之,……又行東轉逾一短岡,則有泉東流,可百餘步而中途歧,而東者來 合焉。”在找到北流的黑龍江源(今松花江源)和西流的鴨綠江源後,穆克登與朝鮮李朝譯官金慶門協商後認為“土門(圖們江)源流間伏行地中,疆界不明,不可輕議豎碑。”於是又與勘界中朝官員前往尋找圖們江北源,“審六十里,日暮,二人者還曰,‘水果東流矣’。”在確定該處確為圖們江地面水源後,穆克登方與勘界中朝官員使人伐石立界碑刻字,碑文橫書“大清”,豎書為“烏喇總管穆克登奉查邊至此審視,西為鴨綠(鴨綠江),東為土門(圖們江),故於分水嶺上勒石為記。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筆帖式蘇爾昌、通官二哥、朝鮮軍官李義復、趙臺相、差使官許梁、樸道常、通官金應憲、金慶門”等字樣。五月二十八日(7月1日),穆克登等下山至茂山,與朝鮮官員協商量在圖們江上游邊界設柵問題。六月二日(7月5日),朝鮮國接伴使樸權等覆文同意設柵。設柵的具體情況為:“自立碑下二十五里,則或木柵,或累石。其下水出處五里,及幹川二十餘里,則山高谷深,川痕分明之故,不為設標。又於其下至湧出處四十餘里,皆為設柵。而其間五六里,則既無木石,土品且強,故只設土墩。”十一月初三日(11月30日),朝鮮國王向清朝皇帝致《謝定界表》,稱:“特軫疆事之修明,嚴兩地之禁,指水為限,表一山之南北,立石以鐫,省陋邦頓之煩,……絕*民犯越之患,用作永圖。”

清代涉外人命案——李萬枝事件

歷史上的中朝邊界線,有過明確的勘察與劃分,並保留著相關的法律文獻資料,完全不存在領土糾紛問題。即中朝邊界線是以兩國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以鴨綠江、圖們江及二江發源地界嶺──處於中朝邊界中段的長白山為基礎的傳統邊界線劃分的國界。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中朝官員合勘的中朝邊界線具有法定意義。

實際上,白頭山定界碑的豎立,乃是康熙帝在統一中國大陸之後進一步確定大清帝國疆界的一大舉措,豎立定界碑後,清朝於1714年在琿春設定了琿春協領,加強了對長白山一帶的封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