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首發侵犯軍人軍屬典型案例: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

最高檢首發侵犯軍人軍屬典型案例: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

最高檢首次釋出涉軍犯罪典型案例,為各級執法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提供規範引導。

7月30日,澎湃新聞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該院印發七起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軍婚罪及司法救助相關案例。

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破壞軍婚案件148件150人,危害國防利益案件1663件2653人,其中,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827件1094人,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362件698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98件165人,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220件360人。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介紹,由於涉軍刑事案件專業性、政策性較強,涉及罪名範圍較廣,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往往要面對法律適用、證據調取、罪名認定等方面的難題。釋出相關典型案例,可以為各級執法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提供示範、規範和引導,促進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典型案例顯示,2016年11月,王某與現役軍人郭某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孫某與王某透過網路直播平臺相識並逐漸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同年10月至12月案發,孫某在明知王某為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在自己家中同居,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同居期間,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兒園接其女兒郭某某至孫某經營的二手車行吃飯,並一起回到孫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後發現王某經常徹夜不歸,不接聽電話,遂產生懷疑,後發現王某帶著女兒郭某某經常出入於孫某經營的車行及其住所,晚上也於孫某家中居住。郭某打電話與孫某交涉,規勸孫某不要破壞其家庭,孫某未予理會。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12月18日,郭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離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孫某犯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1月15日,該縣人民法院採納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破壞軍婚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未提出上訴。

“孫某到案後拒不認罪,既不承認與王某發生性關係,也否認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最高檢介紹,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依據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證言和相關視聽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實孫某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仍與之共同生活的事實。同時,針對“同居”認定這一難點,檢察機關經反覆研究論證,認為王某每天到幼兒園接女兒郭某某放學後到孫某住處生活,孫某偶爾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稱孫某為“老公”,孫某稱王某為“寶貝”,並持續較長時間,已達到認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續、穩定”的程度,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孫某主觀惡性較深,在現役軍人郭某對其規勸後仍不思悔改,客觀上致使郭某與妻子王某感情破裂離婚,給郭某造成很大傷害,嚴重影響其安心服役,給部隊管理帶來一定隱患。

“現役軍人為了保家衛國,遠離家庭,艱苦奮鬥,對軍人婚姻家庭的破壞,嚴重傷害軍人及其家屬的感情,影響部隊安全穩定和戰鬥力。”最高檢在闡述典型意義時表示,我國法律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給現役軍人履職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穩“小家”為“大家”,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檢在披露這一典型案例時,還專門對法條規定的“同居”行為作了詳細闡述。

最高檢指出,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就“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確定義,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同居關係是難點。一般情況下,同居關係具有穩定性、持續性、日常性等特徵,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往往表現出不同的情形。

“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軍婚案件時,應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對被告人與現役軍人配偶是否構成同居關係進行妥善認定。”最高檢指出,本案中,被告人與現役軍人配偶存在共同生活事實,雙方交往密切,被告甚至幫助接送女方孩子,女方也清楚表達了要與被告共同生活的意願,在丈夫回家後仍居住於被告人家中,夜不歸宿,已經具備了穩定性、持續性、日常性等特徵,應認定為同居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