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發票,是否徵收個稅?需要區分具體情況

代開發票,是否徵收個稅?需要區分具體情況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參考以下兩個答疑。

問題一

:(留言時間:2021-04-14)

請問去稅務視窗代開發票,哪些費用個人所得稅由視窗代扣,哪些需要企業代扣代徵?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答覆時間:2021-04-19)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廈稅公告2019年第1號)規定:“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釋出)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外的個人所得,代開發票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三、關於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徵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徵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

自然人提供勞務代開發票,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相應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相應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因此,

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應稅所得專案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開票時不預繳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履行預扣預繳並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預扣預繳義務,由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有關規定自行申報。

相關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12366納稅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