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欲傷害女子初戀為要挾,脅迫女子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子得病

“你不和我發生性關係,我就搞你的初戀!”男子以要找女子初戀男友麻煩為由,脅迫女子做他的女朋友,為了讓女子同意他的要求,男子又冒充女子初戀男友與女子聯絡。女子同意被男子猥褻後,男子又脅迫女子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子患病,來看看法院最後怎麼判。。。。

以欲傷害女子初戀為要挾,脅迫女子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子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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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事發在江蘇儀徵。彭某,男,2012年出生,中專文化,務工。受害人劉某,女。汪某,男,學生,是劉某的初戀前男友。

去年6月1日,彭某透過QQ新增劉某為好友。兩人聊天時,彭某謊稱因看劉某的初戀前男友汪某不順眼,遂要去找他的麻煩。以此恐嚇劉某,讓劉某對前男友的人身安全產生擔憂。

為了讓劉某更加相信自己所編造的謊言,彭某又用另外一個QQ帳號,以劉某初戀男友汪某的身份新增劉某,並向劉某謊稱經常被彭某採用堵門、恐嚇等手段從學校騷擾到其家中,因此懇求劉某答應彭某的請求,同意做彭某的女朋友。

6月10日,彭某提出以不再騷擾汪某為條件,要求劉某與其發生性關係。劉某拒絕後,彭某又提出要劉某到其家中被他猥褻。劉某為子前男友的人身安全,只好被迫同意。當天下午,彭某將劉某帶回家中實施了猥褻行為。

次日,彭某又以同樣的理由,脅迫劉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最後,劉某被迫答應了彭某的要求。並於當天在彭某家中兩人發生了性關係。

由於持續受到彭某的威脅與兩次侵犯,因此導致劉某患上重度抑鬱症。彭某被警方抓獲後,檢方以猥褻他人罪、強姦罪對彭某提起訴訟。

二、彭某構成強制猥褻他人罪

彭某謊稱以要騷擾、傷害劉某初戀前男友為要挾,脅迫劉某同意被其強制猥褻。彭某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他人罪。

強制猥褻他人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構成本罪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彭某構成強姦罪

彭某以同樣的方式,脅迫劉某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36條的強姦罪。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精神脅迫導致婦女不敢反抗的情形。構成本罪的,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經鑑定,劉某患上重度抑鬱症與彭某猥褻、強姦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彭某的犯罪行為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以強制猥褻他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彭某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四、本案的警示與教育作用

1、當受到他人脅迫時,正確做法是第一時間報警求助,而不是和犯罪分子“討價還價”,甚至是妥協。本案劉某在第一次被彭某要挾時,如若第一時間報警後,再電話聯絡前男友以求真偽,或許就不會發生接下來的事情,更不會因此而患上重度抑鬱症。

2、彭某出生於2002年,這個年紀理應是求學問知的黃金時代,卻因不思進取,進而產生歹念,走上了犯罪道路,並因此身陷囹圄。實在可悲、可嘆!

3、同時也奉勸廣大年輕人,要以引以為戒,在求學時期要刻苦努力學習,將心思放在學習上,爭取他日學業有成時,為社會、為國家作出貢獻,同時也為年輕人樹立良好的榜樣!

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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