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能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嗎

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能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嗎

增值稅範疇下,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那麼,首先明確一下,本文所指個人,乃是特指“其他個人”,即個體工商戶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個人。

之所以有此一問,是因為一般情況下,自然人無權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租不動產且承租方並非其他個人者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委託地稅局代徵稅款和代開増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麼,個人如果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能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國稅發〔2004〕153號”檔案明確,所稱

(代開專用發票)増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這兒顯然有個關鍵問題,個人辦理的臨時稅務登記,算不算“已辦理稅務登記”呢?

我們來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那麼顯然,稅務登記是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也就是說,

個人辦理的臨時稅務登記,屬於“已辦理稅務登記”。

正是基於此,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才有如下答覆:

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這也佐證了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後,在稅法規定範圍內可以享受辦理稅務登記一樣的待遇,比如本文事項:

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可以依法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當然,這兒是說“臨時稅務登記”這事沒有影響了,還需要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也就是說,

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至少還須具備“

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

購買方索取

”、“

購買方並非消費者個人

”、“

銷售個人不適用免稅規定

”等條件。

最後,再列舉一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答疑,作為直接證據。

問:我是一名貨車司機,工商登記一直沒有辦下來,但已經在本地稅務局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我可以就發生的貨運業務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同時符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六條規定的

三個條件(辦理了稅務登記、取得相關運輸經營證件、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的貨車司機,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