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應在涉案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基礎上,雙方簽訂搬遷協議

關於搬遷

2018年2月13日,x市人民政府決定2018年度全市計劃完成地質災害隱患綜合治理85處,原告房屋位於上述地質災害隱患綜合治理區域。案涉房屋補償價格評估為228558元。公示期間無異議。同時,要求各避讓搬遷戶於2018年5月15日至23日攜有關資料簽訂避讓搬遷協議。

行政訴訟:應在涉案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基礎上,雙方簽訂搬遷協議

關於協議

2018年6月21日,原告與x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載明以下內容:1。涉案房屋的情況及評估價值。2。原告在2018年6月24日前拆除涉案房屋。3。甲方給予乙方避讓搬遷補助資金276958元,其中移民安置補助40000元,原房屋拆除補償(評估價值)228558元,臨時安置補助(或租金補助)8400元。

2018年9月29日,牟某祥、牟某某、牟某根向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訴訟形式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x市人民法院多次要求補正。2018年11月28日,牟選根以其為原告,牟某某為第三人,x市x鎮人民政府為被告,就x鎮人民政府與牟某某簽訂的協議向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5月30日,x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不適格且原告拒絕變更為由,駁回牟選根的起訴。

、原告觀點

原告之子在2018年6月18日到x市法制辦申請行政複議,但法制辦不予受理。2018年6月21日,原告之子到鎮政府有關辦公室詢問房屋拆遷費用以及安置情況。原告本就不識字,被迫在協議上簽字。後原告之子向x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被訴協議。x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不適格駁回了原告之子的起訴。

行政訴訟:應在涉案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基礎上,雙方簽訂搬遷協議

四、被告觀點

被告制定通過了x1號檔案、x2號檔案、x3號檔案、x4號檔案、x5號檔案,x市x鎮人民政府開展地質災害點紅線範圍內的避讓搬遷及安置工作。

根據x省第十一地質大隊作出的《x市x村莊基嶺泥石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報告,x市x鎮人民政府於2018年5月15日在蔡家嶺村就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進行公示。根據《x市x村莊基嶺泥石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原告於2018年6月21日簽訂了協議。次日,原告主動授權其女兒領取避讓搬遷補助資金。2018年6月30日,原告座落在x市x村的房屋拆除完畢。2018年7月13日,x市x鎮人民政府已經將地質災害避讓搬遷補助資金276958元全額匯入原告女兒的銀行卡中。

五、庭審

意見

原告曾於2018年9月29日就被訴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故本案並未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被告不能證明原告已經收到涉案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剝奪了原告的複核權。

行政訴訟:應在涉案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基礎上,雙方簽訂搬遷協議

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院判決,一、撤銷牟某某、x市人民政府委託x鎮政府於2018年6月21日簽訂的《x市x鎮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安置和房屋拆除協議》;二、原告牟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x市人民政府避讓搬遷補助資金276958元;三、責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