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絲剝繭,疑點探析,最全面地解讀阿里女員工受侵害事件

昨日,針對近期一直鬧得沸沸揚揚的“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件,濟南公安釋出了通報,涉案的王某、周某2人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關於本次警方的釋出,其實是很具體的,其中包含了很多的細節,對於案件的描述的也非常客觀,但這其中也有一些事情也會讓廣大網友覺得非常有疑問,本文將針對大家的疑慮結合警方釋出做相關解析。

抽絲剝繭,疑點探析,最全面地解讀阿里女員工受侵害事件

在做案件解析之前,首先必須明確態度以下兩種態度:

1、絕對相信警方的釋出內容是真實的,是客觀公正的。如果有人質疑這一點的話,那做一切分析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懷疑主義者們往往因個人情感、主觀臆測而變得偏激、主觀,而卻忽略真實發生的事件本身。

2、不要覺得背後有啥“陰謀論”,說什麼“資本贏了”之類的鬼話,說這些話的人請先過過腦子,阿里公司也好,警方也好,完全犯不著在這件事情上去遮掩什麼,犯案的阿里公司王某、濟南華聯的張某,說白了都是基層員工而已,犯得著去保他們?保住他們又有什麼意義?這個案件的影響力經過網路發酵,影響力如此之大,兩家公司都應該是巴不得早點調查清楚、早點結案最好,至於這兩個人被抓了之後怎麼判,誰還在乎呢?

在確定以上兩點態度後,接下來的分析才有意義。

一、是否為強制出差?

這其實是一個“偽命題”,

受害者女同志周某說的所謂強制,更多的是她的一種主觀感受。

其實身在職場,身處一個市場部門工作崗位,出差本來就是她的本質工作之一。何況,與濟南華聯超市的合作專案,從4月份開始就一直是周某在對接,這是她本來負責的專案,也是與她個人的業績指標掛鉤的,

約定去簽約的時間也是提前確定的

,按常理來說,應該是她本人更上心、更急切的想完成這個合約簽訂才對。

警方釋出中說:“經查實,7月15日雙方網籤,約定7月27日現場蓋章簽約。透過大量證人證言及調取阿里公司出差報備系統資訊、相關電子資料等證據,未發現周某被迫出差情況。”

所以這一點上,受害者周某在曝光時的描述是不準確的,但也不能就此判定她是故意撒謊。

前面講過,是否強制,是各人的一種主觀感受。但她之前在媒體曝光時這麼用詞,結合“飯局上灌酒”等情節描述,會給公眾造成一種是王某、張某故意設局、佈置陷阱“圍獵”她的感覺。

二、關於周某是否被“強制灌酒”?

這個問題其實跟上述一樣,也是一個很主觀的話題。首先一個合約簽訂後,不只是在中國,就全世界的商務流程來說,都會有類似的酒局、飯局、聚會,舉行或參加這種飯局,也算是市場部門的工作性質之一,如果連這個也要硬剛的,只能說你不夠職業,或者說你選錯了行業;再次,在酒桌上,出於禮儀也好,氣氛調動也好,推杯換盞、你來我往都很正常,一定程度上的勸酒也很常,有誰在一起喝酒,會是各顧各自己喝的?

最後,真正能決定自己喝多少的,是靠各人靠自我的約束能力與自律精神。筆者經歷了上千場酒局,看過很多自控能力差的人,三杯酒下肚就忘乎所以,越喝自己越上頭,最後別人不讓他喝,他還不幹,這種會常有。但那種所謂的“強制灌酒”現象真一次也沒看到過,嘴巴長在自己身上,誰又能罐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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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聚餐酒店

警方釋出中是這樣說的:“經查實, 7月27日下午雙方簽約結束後,王某文提議共同慶祝簽約成功,周某預定了飯店並通知濟南華聯超市參加人員就餐的時間、地點。當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 1位女士未飲酒, 1人飲用2瓶啤酒,王某文、張某、周某等6人飲用近5瓶白酒。經就餐人員、飯店服務人員證實,

就餐期間無人強迫飲酒,周某飲用白酒約350毫升。”

所以,從這個宣告中可以看出,周某確實喝得不少,白酒至少有7兩左右,按一般女性酒量來說應該是喝醉了。如果給周某說的“被強制灌酒”找個理由,那她可能理解的是在當時酒桌上大家勸酒比較厲害,自己不喝會有壓力、不好意思等等。(這一點上我認同,去過山東濟南,當地酒桌文化還比較傳統、生猛)但從實際行為上來說,勸酒的言語肯定會有,“強制灌酒”的動作是不存在的。

三、酒店是否違規辦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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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朵酒店房卡

前兩天我寫過一篇《房卡疑雲》的短文分析,當時根據酒店的聲明發布來看,斷定酒店不會故意隱瞞,也猜到了補辦房卡的幾種情形之一。事實中,酒店前臺肯定會與周某進行電話確認,並且王某也登記了自己的身份證,出但估計當時周某處於酒醉不清醒的狀態,是下意識的給酒店前臺進行了回覆確認,於是王某才得以補到房卡,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並實施了猥褻。

所以,從流程上來說,酒店給王某補辦房卡是沒有違規的。但即便如此說,酒店方還是有一定責任的,如何更嚴謹的保護客戶權益,估計酒店行業都會反思、提升。

四、王某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如何解讀?每一次動機如何?

關於王某先後四次進入受害人周某房間,警方的通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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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警方釋出的通告

從上圖警方的釋出中可以看出:

第一次王某進入房間,主要是送周某回酒店,且有另一女性陳某陪同,進入房間整個過程5分鐘左右;

第二次王某進入受害人房間前,本來是已經準備打的離開,但接到其他同事電話,同事胡某擔心受害人周某酒醉後的狀況(原因是周某酒醉後給其打了電話),請王某前去檢視或照料一下。

正是這個原因,才給了王某作案的契機,所以由此可以判定王某是臨時起了歹念。

(從其臨時網上購買避孕套也可看出不是提前預謀)

王某這次進入房間是11時23分,離開時是11時43分,整個過程20分鐘,期間網購了避孕套,但最終避孕套送至酒店前臺時間為0時左右。

第三次王某進入受害人周某房間,情況還是跟第二次一樣,在準備離開時,又是接到了其他同事電話,另一同事胡某叫他再去確定一下週某狀況。這裡其實可以看出,周某真的是醉得非常厲害了,大半夜了,接連給同事打電話。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同事胡某給王某進行的是影片通話,很有可能是受害人周某言語中向同事胡某透露了被欺負的情況,因此胡某需要進行證實。

隨後,在影片證實周某已經入睡後,王某離開了房間。

第四次王某再次進入房間是為了拿傘,整個過程只有兩分鐘。

這裡大家要注意的是,王某要拿的傘是自己住的酒店的公用雨傘,並不是拿受害人周某所在酒店的雨傘,很多人在這一點上沒弄清楚就進行了質疑。

而回來拿傘的行為也並不奇葩,因為二人所住的酒店也一定距離,如果不拿回去還的話,下次還得再跑一趟,會比較麻煩。同時,

這個行為動作也證明了王某的思想意識當時是非常清楚的。

從以上王某四次進入受害人房間過程,我們可以大致推斷出以下情形:

1、王某並非提前預謀,而是在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後的臨時起意;

2、王某從始至終的行為都表明他的思想意識在當時很清醒;

3、王某猥褻周某時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抗(或者是下意識的反抗),導致王某最終因害怕而放棄了性侵行為,在網購避孕套還沒有送到的情況下就不得不離開;

4、王某實施猥褻後,受害人周某接著給杭州同事打電話,也有可能間接透漏了王某對他有不軌舉動;王某為了給同事證明自身“清白”,不得不接受影片通話第三次進入周某房間,證明她已入睡;

5、王某第三次進入房間是零時13分,離開時是零時21分,其網購的避孕套是零時整就送到的,這個時候,他保持了理性,抑制住了犯罪衝動。

所以,該案件最終沒有定性為強姦罪,王某沒有對周某沒有發生實質性關係,但猥褻罪肯定存在。

五、為何王某當時離開時沒有拿走避孕套,第二天來的時候才取走並隨後丟棄?

這裡有三種可能性:

1、很簡單,走的時候急匆匆的忘記拿了;

2、當時不想拿了,不想要了。根據一般人的犯罪心理,在實施犯罪行為後的一般都極為心虛、膽怯,他那時也知道想要真正性侵到周某不大可能了,後果、風險也極大,一時覺得拿不拿也無所謂了。

3、大家再注意一個時間細節,王某第三次離開房間,準備打車回去時,是12時43分,但避孕套是零時整送到的,而杭州同事胡某的影片電話也恰巧是這個時間點打來的,

很有可能因接這個影片電話王某錯過了快遞員的資訊,

王某隨後離開時也就沒有關注到避孕套的事情(加上本身這會已經沒有犯罪想法了)。而作為快遞員來說,在深夜東西送到酒店前臺轉交即可,不需要一直催購買人來拿。

至於,第二天上午十點他特地再來拿,然後丟棄,這很好理解,

就是不想留下證據。

因為快遞單上會有詳細的購買人姓名、電話、房間地址,萬一遲遲沒人來拿,酒店前臺很“負責”的打電話到房間去詢問,或在女方退房時轉交給她,那無疑非常尬尷,也等於也暴露了犯罪動機,所以為此他必須要走一趟。

六、如何看待受害人周某與其王某的關係?周某為何在次日退房之後才報警?

從以上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出,受害人周某絕對不會與犯罪人王某存在任何私情,甚至在內心還極其討厭他、排斥他,或者說看不上他。

具體有以下理由:

1、不然的話,周某不會在第二天已經清醒的情況下選擇報警;

2、正因二人之前沒有私情,在事發當晚,周某進行了下意識的拒絕、反抗,使得王某沒有性侵得手,而王某當晚買的避孕套也就沒有機會使用到,隨後才會非常心虛的回來拿走並丟棄掉。

3、甚至在受害人周某第一次報警的時候,只說了王某實施的猥褻行為,而選擇隱瞞了另一犯罪人張某的犯罪行為。可見,

在內心中,周某對於王某的猥褻行為非常抗拒,深感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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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釋出中關於報案過程的描述

至於周某為什麼會是在退房後才選擇報警,其實大家不用過多糾結於具體這個報警的時間點,對於女性來說,在遭受人身侵犯後,能選擇第一時間馬上報警並不是很容易的事情。何況前一晚她自己本身是醉酒狀態,對於是否一定遭遇到了性侵不是百分百的肯定,在跟酒店交涉想看影片錄影後又被拒絕,在沒有確鑿證據,加上恥辱感、擔心害怕、各種矛盾心理都會存在,所以她最終也是在與其丈夫溝通之後才選擇了報警,說明這個過程她是做了很激烈的思想鬥爭的。

最終導致她報警不及時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最重要的是,她選擇了報警,就證明了她對犯罪人王某的態度。

而不是像有些網友揣測、質疑她是故意在退房打掃衛生、消滅一些不利證據之後才選擇報警,這種揣測沒有邏輯性,常理上也完全說不通。

七、本案中最大的質疑點是:如何看待受害人周某與另一犯罪嫌疑人濟南華聯公司張某的關係?二人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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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中關於犯罪嫌疑人張某的描述

大傢俱體的疑點有:

1、周某為何在8月4日,事發一週以後才選擇對張某進行報案?

2、在案發當天7月28日,周某為何又會主動打電話給張某並告訴其房間號碼?

3、當日周某報警時為何只針對了王某一人,而沒有連同張某一起上報?

4、如何解釋張某在對周某實施猥褻後帶走其一條內褲,卻將自己帶到酒店的避孕套了留在酒店?

關於以上幾點,確實是整個案件中最令人費解的地方,筆者將試著從正常的邏輯中來進行推理。

1、首先很顯然,受害人周某對於同樣是犯罪人的張某、王某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具體的表現是,

第一次報警時,她選擇性的沒有提及張某;而在8月4日第二次報警時,她也只提到了7月27日晚,在其醉酒後張某對其實施了猥褻,並沒有在第一時間講述7月28日早上二人在酒店發生的事情。(請仔細看上圖中警方通報的第一段描述)

2、周某是4月份接手跟進該專案的,濟南華聯的張某作為甲方的專案負責人,二人平時的溝通應該非常多,也就是到截止事發的7月底,二人可以說是比較熟悉了;

3、基於這些最基本的資訊,我們只能推斷:受害人王某第一時間並不想報警張某的,這裡面是考慮工作因素?還是個人關係因素?都有其可能性與合理性。

4、後續為什麼在一週後8月4日又報警了?大致是因為隨著警方的調查取證,發現張某也有嫌疑,過程中肯定也會對受害人王某進行相關詢問、核實,而王某這時也知道有些事情不好隱瞞,迫於某些因素考慮,才在這時被動的選擇了報警。

另外一種可能性是:之前她是出於自己工作原因隱忍沒有揭發張某,因為她知道一旦揭發出張某,對於自己未來的工作影響會非常大。但後來她發現自己公司並沒有完全支援自己,在自己報案後公司居然都沒有給同事王某停職,這時對於她的個人打擊很大,覺得為公司付出的一切也不值得,所以這時已經豁出去了,對於自己工作已經沒那麼看重了,就索性連張某一起也報警了。

5、張某對王某實施猥褻後,

拿走其內褲的理由很簡單,也是出於逃避自己犯罪風險的考慮

,該內褲上應該留有張某相關痕跡之類(畫面大家自行腦補吧),把它拿走,萬一情況下,將來也就沒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從張某隨身帶套,事後又拿走內褲這個證據,可見他是一個十足的渣男、老手。

至於沒有拿走的避孕套,則是他覺得無所謂,因為沒有使用也就不能當做行為證據,要麼也是他走的時候也比較匆忙,或在遭到女方反抗、斥罵的時候,灰溜溜的忘記拿了。

6、最後一點,當天早上為什麼周某會聯絡張某?並同意他進入自己房間。很有可能是,周某早上醒來,想起昨晚發生的事情,就想與張某在某些事情上進行對質。至於是不是一定見面到酒店房間談,也不一定是受害人王某提出來的。而賊心不改、渣男本質的張某在來的時候依然戴著避孕套,二人在房間時,張某依然想強行發生關係,但遭到了周某的拒絕,張某最終也未能性侵得手,所以這就能解釋為什麼他攜帶的避孕套並未拆封使用。但猥瑣噁心的張某依然對王某做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這就解釋為什麼時候他拿走了女方的內褲,實乃消滅證據。

以上分析,純屬一家之言,如與事實有偏頗,一定改正。實際真相還是請大家依警方的相關通告發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