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犯賠償受害者家屬一大筆錢、然後兇手是否就不會判刑?

富豪過失至人死亡花了400萬被判緩刑,“花錢買刑”其實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是真實存在的。而這實則是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政策的一種不良變異,而故意殺人犯如果願意賠償大筆的錢,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判緩刑可能有點難,但絕對不會是死刑與無期。

2013年10月16日,富豪張某在廣州市增城市一水上俱樂部裡面遊玩,張某是個澳門人,當年35歲,在廣東佛山經營房地產生意,是個大老闆,同時他名下還有二家企業,坐擁財富可想而知。當天下午張某準備去水庫裡面游泳,在路上,他看到水庫旁邊有一個年輕的女子,名為琳琳,穿著比基尼,張某心生歡喜。

他以為女子也要跳下水游泳,於是在未女子未有防範的情況下,一把抱住她一同跳下水庫,琳琳並不認識富豪張某,同時也不太會游泳,在張某的突然“襲擊”之下,被張某抱著跳入水中後便脫離了張某的雙手。

之後琳琳就再也沒有上岸了,之後經過多番的搜尋,終於找到了琳琳,只不那時她已經是一具屍體了,公安法醫認為琳琳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徵,而富豪張某被大家認為是殺人兇手,事故發生後,張某就被公安帶走。

故意殺人犯賠償受害者家屬一大筆錢、然後兇手是否就不會判刑?

眾人覺得張某即使不是故意殺人也起碼是過失致人死亡,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看來,富豪這個牢獄之災是跑不掉的。

案發後,富豪不久便被釋放了,因為他跟受害人家屬達成了和解,家屬也原諒了張某過失致自己親人死亡的行為,當然這種情況是要出具諒解書的。當然,家屬不會是看在富豪張某張相帥上,也不會是看他年輕,給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家屬之所以和解,是因為富豪張某答應支付受害人家屬近4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費與精神撫卹金。後來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未告知琳琳的情況下,也未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抱住琳琳跳下水庫導致其溺水而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至人死亡罪。

雖然認定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由於積極賠償家屬損失,徵得家屬諒解,

認罪悔罪,最終判處張某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上述所講的是一起真實案例,曾被刊登於《河南法制報》當中,而此事後來也引起了網友的熱議,爭議有幾下點:

1、張某在不認識琳琳的情況下,也不知道其是否會水,未徵得其同意就抱住她跳入水中,導致其溺水而亡,此案到底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案;

2、最終定性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是否是因為有近400萬的賠償款與精神撫卹金,以及富豪的身份等因素的影響;

3、一個鮮活的生命,因為富豪的一個玩笑或者惡作劇而喪命,而始作俑者最終因為有錢而逍遙法外,這是司法實踐在支援富人“花錢買刑”的行為;

故意殺人犯賠償受害者家屬一大筆錢、然後兇手是否就不會判刑?

此時我們再來看故意殺人犯賠償受害者家屬一大筆錢,然後兇手是否就不會判刑?

首先,回答是否定的,不管賠償多少錢,判刑是肯定會的,這裡所講的排除其他特殊情況,例如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是這樣規定的: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所講到的那個富豪張某案件是在2013年發生的,如果放在法治更完善的今天,並且社會存在多方的監督,可能張某還得坐牢。例如2010年10月,西安音樂學院學生藥家鑫將張妙撞倒並連刺數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發輿論熱議。

在藥家鑫案中,有媒體報出藥家想要花錢“買”死緩,但是藥家鑫的行為太過惡劣,撞人後再補刀殺人,引起了社會強烈的譴責,再加上張家人沒有接受任何賠償款,最後藥家鑫被判處死刑。

故意殺人犯賠償受害者家屬一大筆錢、然後兇手是否就不會判刑?

綜上所述,法律的原則是教育與懲罰,同時也是匡扶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穩定,所以法律是鼓勵矛盾化解的,這就是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意義,但是針對那種惡性的案件,花錢買刑在當下是越來越難了,畢竟法律是大家的法律,而非富人遊戲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