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事律師:戀愛期間表達特定愛情含義的贈與不構成彩禮

【裁判觀點】

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感情、表達心意的支出,並非以訂立婚約為條件的贈予,不構成彩禮。

【引用判決】

(2019)皖1503民初5935號

【案件事實】

2020年4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後雙方確定戀愛關係。原、被告雙方相處期間多分居兩地,原告多次透過微信向被告轉賬,2020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轉款500元,2020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轉款2199元,2020年7月原告轉賬給被告的520元以及1314元兩筆款後由被告予以退回,2020年8月,被告向原告分別轉賬2000元、1314元,以上微信轉賬合計6013元。後雙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協商未果,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原告主張對被告的轉賬構成婚姻財產法律關係並要求返還,從原告的微信轉賬記錄的時間看,原告對被告的多筆轉賬時間在原告訴稱的雙方訂立婚約之前,多筆轉賬均發生在原、被告雙方戀愛期間,從微信轉賬的具體數目並結合微信聊天記錄看,原告轉款的

520元、1314元

具備特定愛情表達含義,原告轉賬2199元為被告購買手機繫戀愛期間贈送禮物,其他數筆轉賬及其他開支均為原、被告雙方戀愛期間的購物消費、生日紅包、外出消費等費用,

該支出系用於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感情、表達心意,並非以訂立婚約為條件的贈予,不構成彩禮,

且轉賬總額不到12000元,原告主張返還,本院不予支援。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律師簡介

俞強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執業於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俞律師多年來致力於婚姻、繼承等家事業務,辦理過大量離婚、同居、析產、遺囑、繼承、投資理財糾紛等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此外還為高淨值私人/家族客戶提供婚前(婚內)財產協議、贈與、債務隔離、股權配置與最佳化、家族及企業財富傳承與規劃等方面的法律服務。正是基於多年的法律實務積累,對於離婚、繼承中的重大疑難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分析和解決能力,能為客戶提供富有成效的法律策略。

上海家事律師:戀愛期間表達特定愛情含義的贈與不構成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