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中被辱罵,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7日下午,趙敏陪同鄰居花花到蘭心美容院做美容,花花由美容師黃小明接待,趙敏坐在沙發上等待。在等待期間,趙敏想到上次在該美容院做祛斑專案效果不佳,便詢問美容師黃小明原因。因美容師忙於手頭的美容專案,便回覆“稍等我現在有點忙,一會跟你說這個事情”。但是趙敏對這個回答非常不滿意,起身便將桌子上一個裝滿美甲油雜物的盒子上推翻,美容師見狀便報警,趙敏又推翻了一個美容小推車想離開。美容師過去抱住趙敏阻止其離開,趙敏便趁機踢美容師的肚子,兩人發生了撕扯,一直等到警方到來。

2017年2月26日,經公安機關組織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調解不成功。公安分局對趙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趙敏行政拘留三日,期限從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6日。

其後,趙敏在兩個微信群(一個微信群的群主是趙敏,另一個是小區的業主群)中發文字辱罵蘭心美容院和美容師黃小明,並配上黃小明照片。趙敏也在微信朋友圈中發過相關辱罵內容,後面刪除了。由於蘭心美容院的顧客大部分是小區業主,事件發生後,客戶流失很多,且此次爭執過程中美容儀被砸也需要時間修理,蘭心美容院暫停營業了一段時間,後續美容院所屬的美容公司及美容師黃小明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之訴。

[判決結果]

法院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並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查核實涉案微訊號申請人為被告趙敏。現原告要求趙敏基於侵犯名譽權之行為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由本院酌情確定。關於名譽權被侵犯產生的經濟損失,美容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經濟損失數額,但美容公司在涉訴小區經營美容店,趙敏在有眾多小區業主的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勢必會給美容公司造成一定影響,故本院綜合考慮趙敏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美容公司實際營業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

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房屋門口張貼致歉宣告,向二原告賠禮道歉,張貼時間為七日,致歉內容須經本院稽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門口全文張貼本判決書內容;

二、被告趙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美容公司經濟損失三千元;

三、被告趙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黃小明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

四、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一、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名譽權侵權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侵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的被告趙敏在2017年1月17日與原告黃小明發生糾紛後,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表涉案言論並使用黃小明的照片作為配圖,對黃小明及美容公司使用了貶損性言辭,且趙敏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的涉案言論的客觀真實性,其將上述不當言論透過微信發至有眾多小區業主的微信群,造成上述不當言論的傳播,趙敏在主觀上具有過錯。

從對微信群中其他使用者詢問的情況以及網路資訊傳播的便利及快捷特點看,趙敏釋出的言論確易引發他人對二原告的猜測和誤解,導致他人對二原告負面認識和造成社會評價降低,故趙敏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的名譽權,趙敏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侵犯自然人名譽權,有何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經過法院核實,本案被告在微信群中散佈不實資訊,並配圖黃小明的照片,容易引發他人對二原告的誤解和猜測,趙敏應當對二原告進行賠禮道歉,並賠償黃小明精神損害撫慰金,關於美容公司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於法無據,不予支援。

關於趙敏是否要賠償二原告損失,需要原告舉證證明損失的具體數額。本案中,美容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實際的經營損失數額,但是美容公司在涉案小區經營,該事件的發生必然會對美容公司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且經過法院與民警核實,警察表示並未提出過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前,美容店不能營業的要求,結合被告主張的內容:原告美容公司不開業是常態,每次去都需要預約,店裡只有一個人,白天經常不開店,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美容公司經濟損失3000元。

在微信群中被辱罵,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