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發行政處罰徵求意見:規範性檔案不再作為處罰依據

8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釋出了《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主要對現行的1996年12月19日釋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20號)進行了全面修改。

本次新修訂的“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中,如由於國家廣電總局已於2018年做了機構職能等調整,不再負責管理電影方面的行政事務,因此也就去掉了包含電影行政處罰的規定。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實施廣播電視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刪除了規範性檔案可以作為依據的規定;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

還增加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制度“三項制度”內容等,如“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的立案依據、實施程式和救濟渠道等資訊應當公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稽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儲存”“執法人員自行迴避或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執法人員迴避的,應當提出申請,並且說明理由”等。

總局在說明中也指出,本次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行政處罰的管轄與適用從原規定的總則中獨立出來,作為第二章專門作出規定;增加了第三章一般規定的內容;將原規定中各自獨立成章的簡易程式、普通程式、聽證程式作為三節,合併成第四章行政處罰的決定;增加了行政處罰執行的有關規定作為第五章內容,將原規定中第五章行政處罰備案程式的內容調整至其他章節。調整後的結構體例在邏輯上更清晰、更符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廣電總局發行政處罰徵求意見:規範性檔案不再作為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