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傑律師: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

姜傑律師: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

濟南西站的雕塑

作者:姜傑律師/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什麼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它是民事訴訟的一個原則,也有稱之為“一事不再審原則”的,但姜傑律師認為這裡的“再審”與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式的“再審”文字相同,但兩者意思可以說截然相反,為了便於區分,還是稱之為“一事不再理原則”比較規範。

一事不再理原則,簡單說就是法院就同一件事判決過了,當事人不服判決只能上訴、申請再審,不能就同一件事另外起訴。姜傑律師認為這裡的判決是指

實質性的

判決。

下面是姜傑律師就法官和對方代理人提出的觀點和法律依據提交的補充代理意見,具體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意思。原代理詞詳見《

法官你原案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錯了!法官:申請再審去》一文。

姜傑律師: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

法庭

代理詞

(補充)

審判員:

我受本案被告(反訴原告)趙先生委託,就其與原告(反訴被告)徐先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2021年7月6日開庭時提交了書面代理意見。現就原告(反訴被告)代理人所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適用問題提出以下補充代理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五項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體現,《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是對《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解釋。不適用於本案的情形。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這裡規定的是“起訴”,不是“反訴”,從文意解釋(理解)該條款不包括反訴。

本案我的當事人趙先生是基於原告徐先生起訴提起的是反訴,不是起訴,因此,不適用於本案情形。

二、適用民事訴訟“一事不再審原則”的案件是指實體作出實質性判決的案件,不包括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沒有對權利義務作出實質性判決的案件。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是為了防止法院就同一糾紛做出相牴觸的判決,基於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對於法院正在審理的糾紛,和已經作出

實體實質判決

的民事糾紛,再起訴法院不再受理。

因此,一事不再理可以定義為: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當事人之間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已經做出實體權利義務實質判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法院正在審理的糾紛,如果可以再起訴,勢必有可能造成同一糾紛不同判。因此,一個正在審理的糾紛,法院不再另案受理。

如果是法院已經作出

實體實質性判決

的案件,基於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法院不再受理。

什麼是既判力?

既判力是判決

實質上的

確定力,是指判決對當事人之間訴訟標的(爭議的法律關係)所作的判決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再起訴。法院也不得在相關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衝突的裁判。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裡的判決是指實體的實質判決,即對民事權利義務作出了實質處理,不包括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民事權利義務未作出了實質處理的案件。

綜上,一事不再審具體包括下列兩個的含義:

(一)已經起訴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再起訴。

(二)實體作出

實質性

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法律關係再起訴,起訴了法院也不再受理,受理了也要駁回起訴。當事人只能就前訴案件判決申請再審。

所謂

實體實質性判決

,就是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了判決,簡單說就是判決誰應該履行什麼義務,誰應該享有什麼權利。因此,實體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沒有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作出實質性判決的案件,不屬於一事不再理的範疇。

姜傑律師: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

法院

反訴被告代理人關於“一事不再理”不包括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的代理意見,有下列司法判決可以印證:

案例1:

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2020)遼1302民初2768號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被告答辯“關於土地承包費給付的問題,雙塔法院(2014)朝雙民初字第01357號民事判決書作出過駁回訴訟請求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法院就土地承包費立案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判決並沒有認定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是“被告劉井生與原告沒有合同關係,原告對劉井生的請求不予支援”。

該判決證明前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案提出同樣訴訟請求,法院並沒有以“違法一事不再審”原則駁回起訴,而是重新進行了實體審理。

案例2: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6民終882號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申訴人(原審被告)啟東市第六人民醫院上訴稱“倪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這些費用和票據,已經在倪某訴管洪春等人格權糾紛案中主張過,如今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竟然變魔術,要求醫院賠償,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判決認為“倪某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起訴管洪春、管鈴磊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件中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本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倪某的實體主張已被法院生效判決依法駁回,故不存在所謂“一事不再理”問題

該判決與代理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不適用一事不再審原則”的主張一致。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是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依據,從法律文義理解,不包括反訴,從一事不再理的本質特徵上理解,一事不再理針對的是已經對實體權利義務作出明確判決的案件,不包括駁回訴訟請求,對實體權利沒有作出實質性判決的案件。

因此,本案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應得到支援。

被告(反訴原告)代理人:姜傑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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