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稅收”一詞,在學術界和民間取得話語霸權地位決非一蹴而就

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從語源角度將西方稅收的演變劃分為七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獻納時代;第二階段為政府懇求人民援助時代;第三階段為人民補助政府,視為施恩惠於政府的時代;第四階段為以稅收為個人因國家利益而犧牲的時代;第五階段為納稅者義務觀念發達的時代,第六階段開始產生國家強制的觀念;第七階段臻於國家片面的賦課之觀念。塞利格曼的劃分雖然不無訾議之處,但以西方的經驗材料證明現代稅收觀念的複雜嬗蛻。

中國現代學術界慣用的“稅收”一詞,在中國歷史上也曾叫稅、賦稅、租稅、捐稅等等,是20世紀40年代末以後才被普遍使用的。王書瑤在《賦稅導論》中指出,“解放後由於從財政務實角度出發,並未從根本上確認賦稅乃是國家重要的組成制度之一,所以一般就稱為稅收。但是,稅收一詞,應當是僅指對稅款的徵收和徵收的稅款;而賦稅,則表現為一種制度,一種政府與它所管轄的居民之間的關係,它概括了從賦稅立法與稅款的徵收的全過程。”

清代“稅收”一詞,在學術界和民間取得話語霸權地位決非一蹴而就

事實上,解放前郭大力、王亞南翻譯李嘉圖的《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均稱賦稅而不稱稅收,我國臺灣地區至今亦一直沿襲租稅、賦稅的舊稱。20世紀30年代,吳兆莘在旅居日本期間所著《中國稅制史》對清代的租稅分別按照古代中國自身概念體系和現代財政學體系加以分類。從吳兆莘的分門別類可以看出,清代中國傳統的租稅概念與現代西方財政學分類體系迥不相侔,其賦、役、租、課、稅、貢、捐諸名色自成一體,在近代以前與西方道不同而不相謀。

中西方稅權比較

日本學者新井隆一說過:“租稅的法律概念之形成,系19世紀以後,亦即近世紀始告確定。就其形成過程而言,與其他各種法律概念,經過長久的法律經驗與悠久的法律探討的歷史過程而告確定者,截然不相同。”本來,法學最基礎的範疇“權利”在西方出現亦是相當晚近的事情,有學者言中國古代無權利觀念亦不足為怪。當代中國法學界漸對“稅權”這一範疇加以關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趙長慶在《政法論壇》1998年第1期上發表《論稅權》。

相對來說,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守文在《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上發表的《稅權的定位與分配》一文研究方法則比較細膩可取,將稅權置於不同法律維度的參照系加以考量,認為,在國際法上的稅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體現,即稅收管轄權;在國內法層面上,從廣義上說,國家和國民均可成為稅權的主體,其中國家的稅權包括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前者為國家的徵稅權,後者為國家的稅收債權,國民也享有稅權,但從狹義上說,稅權主體僅為國家或政府。

清代“稅收”一詞,在學術界和民間取得話語霸權地位決非一蹴而就

稅權的界定牽涉到稅收法律關係實質的體認,而以奧特·麥雅為代表的將稅收法律關係界定為以課稅處分為中心所構成的權力服從關係說與以阿爾巴特·亨塞爾因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法》制定而形成的債務關係說的分歧至今未能得到恰切至當的調和。按照時間順序,中國財政學界有人把西方財政收入發展過程區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是以領主收入為主的時代,稱為私有經濟收入時代,歐洲中世紀即屬於這個時期;第二時期是特權收入出現的時代,稱為特權收入時代,自近代初期開始至18世紀止屬於這個時期;第三時期是稅收佔財政中心的時代,稱為稅收時代,自18世紀末開始至現在屬於這個時期。

嚴格說來,這種目前中國學術界在在皆是的隨意言說而謬種誤傳的現象擢髮難數,徒滋淆亂。西歐封建社會早期是屬於私有經濟收入時代(亦即日本學者所謂御有地收入時代),但隨著分封日益增加,御有地逐漸縮小,因此特權收入日凸現其重要性。日本學者小川鄉太郎指出:“特權收入,盛行中世末葉及近代初,迄至十七八世紀猶見存在。”特權收入淵源於帝王與諸侯對於土地擁有最高所有權,如礦山特權、鹽權、狩獵權等,隨著特權收入增加,其逐漸演變為間接稅。

我認為,從中世紀到近現代,西歐歷史上封建國、專制國、立憲國時代的演進歷程界分劃然清楚。按照弗蘭西斯·培根的說法,“現代軍隊、文藝復興、資本主義和科學理性一樣,現代國家是個新生事物。”在現代資產階級立憲國家形成之前,歐洲出現君主專制勢力強大的事實眾所周知,而在如馬鈴薯般散漫的封建時代王權式微,“以手護手”乃封建國的不二法則,國王不過是封建主的宗主,所以西歐賦稅法律關係在這一時期系賦稅承諾時代。

清代“稅收”一詞,在學術界和民間取得話語霸權地位決非一蹴而就

西歐封建賦稅包括國王作為封君向封臣徵收的封建稅和作為國君作全國人民徵收的國稅,而封建稅又分為:在封建關係的發展中約定俗成的如協助金等封建常稅,在特殊情況下徵收的如補助金之類的封建非常稅,因為封建常稅已被習慣法認可成為定製,所以當時國稅和封建非常稅兩種稅權的歸屬爭奪激烈。在英國,隨著諾曼征服的完成,貴族大會議掌握批准協助金徵收的權力,此外王室稅吏還須同納稅人進行具體協商,遂形成英國曆史上的協商制。

13世紀末14世紀初,英法兩國先後形成議會制度,賦稅協商徵收制更進一層。稅權包括制稅、用稅、審計諸權能並不必然在任何歷史時期歸屬於政府或國家。與西歐社會歷史演進不同,中國古代封建政體僅盛行於上古時代,春秋戰國以後就使周王朝封建體制顛覆瓦解,自秦朝建立統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權國家,郡縣制即一直相仍不替。滿族貴族入主中原後一掃明末疲軟鵝茸的政風。1661年,江南蘇、松、常、鎮四府發生震驚全國的奏銷案,時任江南巡撫的朱治國“悉列江南紳衿一萬三千餘人,號曰抗糧。既而盡行褫革,發本處枷責,鞭撲紛紛,衣冠掃地。

在中國最早使用“法治”一詞的是梁啟超。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詞並給予科學界定的是亞里士多德。亞氏在其《政治學》中說:“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中國法學界近年來儘管對“法治國”的德國概念理解不準確,但對英美法中的“ruleof law”(法治)與“rule by rule”(法制)的界分已相當瞭然。有法制並不等於有法治。中國法家雖然提出過“以法治國”之類主張,但這同近代西方的法治觀念大相徑庭,因為西方是以民主、憲政為前提而主張法治的,而法家則是僅僅將法視為實現君主專制的一種工具、手段看待。法治如果是一種信念,而法制則是一種法律工具主義的態度。

清代“稅收”一詞,在學術界和民間取得話語霸權地位決非一蹴而就

客觀說,近代西方法治、立憲主義與稅法密不可分。中國法學界有人將1628年英國《權利請願書》確定為西方近代稅法的標誌。這種觀點給人近代以制憲和行憲為前提的法治觀念導致近代稅法的單向決定論的嫌疑,而歷史的繼承性並不因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並且因果鏈條的迴圈交替也往往是一種“實有”。

其原因在於,自英法兩國議會政治形成以後,議會每次討論國王徵稅要求都不同程度地附加一些條件而國王為了徵稅順利則儘量地給予允准和滿足,給納稅人以“回報”,由此形成“補償原則”的實施,進而發展到近現代西方“無代表即無稅”的憲法原則奉行不渝。我認為,近代立憲主義的起源與其駐足於韋伯命題的話語構架難以自拔,不如以利益為推動制度變遷動力的假定為出發點加以尋繹。在西方,國王貪得無厭而求稅,議會則以稅權為討價還價的籌碼以魘己求,從而衍生出近代法治、近代憲法與近代稅法等一系列現代性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