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開講: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法?什麼是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大家好,我是華山,下面談談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在加強國家機器的同時,為了擴大稅源,保障剝削,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唐朝於武德七年(624年)實行了均田制、租庸調法,並建立了嚴密的戶籍制度。唐代的均田制,無疑地仍是維護和加強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土地制

華山開講: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法?什麼是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度。唐朝統治者以永業田、職分田、勳田的名義,按官品、爵位、功勳的高下,分別授給貴族和官吏。多者萬頃,少則六十畝。永業田“皆許傳之子孫”。法令還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的永業田和勳田,限在寬鄉請授,但也允許在狹鄉買田以補賜田的不足。這就不難看出,唐初實行的均田制,是培植封建地主的兼併力量,鞏固封建政權統治基礎的手段之一

華山開講: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法?什麼是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在分予地主官僚大量土地的同時,均田制也作出了丁男受田的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男丁給田一頃,其中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工商業者,永業、口分田各給一半,但在土地少的狹鄉不給。另外,還規定六十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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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老男和篤疾、廢疾人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給口分田三十畝(若立戶者給口分田二十畝,永業田二十畝),僧徒、道士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女冠、尼二十畝。一般婦女、奴婢和牛不再列入受田的範圍。此外,良口三口以下給園宅地一畝,三口以上者加一畝。賤口五口以下者給一畝,五口以上者加一畝。民戶原有之永業田,在不變動私有權前提下,計算在已受田內。實際上,對於民戶並不是把土地按規定數平均分給農民,而是作為一種最高限額,在這一前提下,進行可能的調整。從現在我們看到的唐代戶籍殘卷中,沒有發現一戶得到足量的土地。如戶籍殘卷中記載的常才一家,技人口應受田一頃三十畝,而只授十八畝。

唐代均田制雖然是北魏以來均田制的繼續,但由於歷史條件的不同,特別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以及唐代國家佔有土地的減少,和社會階級狀況的變化,產生了不少特點:第一,土地佔有的等級規定,更加層次分明,多種多樣。以民戶而論,年齡、職業、家庭、身份、健康狀況和區域(寬鄉、狹鄉)之別,都成為佔有不同數最土地的根據。同樣,官吏受田,單就永業田一項,就有二十個等級。因而,唐朝實行的均田制,是一種以貴族為主體的封建土地等級所有制。雖然這種等級的土地所有制並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卻是“明其經界,定其等威”的表現。根據這些規定,封建主有“優復蠲免”的特權。從唐朝初年那種“貴賤有章”,“車服田宅,莫敢僭踰”的封建等級秩序看,唐政府對於封建土地等級所有制是竭力維護的。第二,均田令規定“易田則倍給”所反映的二圃制、三圃制等耕地分割槽耕作法;工商戶受田的規定,以及租賦徵收粟、稻、絹、布、絲、麻等生產物的事實,說明了唐代前期農業生產力水平仍比較低下,農業與工商業尚未完全分離獨立,社會分工還未擴大。顯然這種田制在唐初得以延續,是與生產力不甚發展,商品經濟還比較微弱的狀況相適應的。第三,“雜戶”受田同於百姓,“官戶”半給,奴啤、部曲和一般婦女不予授田。這種情況,反映了隋末農民戰爭後,社會階級關係的變化。“雜戶”身份有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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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待遇同於百姓。大量奴脾、部曲獲得解放,數量日益減少,已無授田必要。官僚地主透過“均田”普遍獲得大量土地,如前代透過奴婢或牛受田的辦法,也無必要。第四,均田令中規定“凡授田,先課後不課,先貧後富,先

華山開講: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法?什麼是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無後少”的原則,既對拯救貧乏、緩和矛盾有一定作用,又能維持唐朝的財政收入,防止農民逃亡,將農民固定於土地之上。第五,唐令規定允許買賣永業田或口分田,這是我國封建社會土地私有制發展和均田制即將崩潰的反映,它給土地兼併開了方便之門。

唐朝初年,十分注意實行輕搖薄賦的政策。唐政府規定征斂賦役的原則是“務在寬簡”。廣大農民的主要負擔是租

華山開講: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法?什麼是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庸調製,該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計丁徵取。唐初規定每丁年納“租”粟二石,隨鄉所出,輸“調”絹二丈,綿

華山開講: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法?什麼是均田制和租庸調法?

三兩;若輸布則二丈五尺,麻三斤。每年服搖役二十日,不應役者,則按每日三尺絹拆納,叫做“輸庸”。凡加役十五天免調,三十天租調俱免,額外加役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