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個體家庭的基本型別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家庭和宗族發展演變的一個重要階段。

秋戰國以後,傳統的宗族制度和宗法制度逐步瓦解、人們開始從宗族組織中分離出來形成了一個個直接隸屬於國家政權的個體家庭。

他們往往不再過分從屬於家族組織,而是以一夫一妻為核心,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成員他們直接隸屬於國家

是獨立的生產和消費單位、也是國家主要的賦稅和兵役、徭役來源,構成了國家政治經濟統治的社會基礎。在整個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上各種型別的個體家庭十分普遍,成為佔絕對統治地位的家庭形態。

漢唐之間,作為社會的基本細胞、社會組成的最小單位,家庭不僅是人們最基本的生產單位

而且是人們最主要的活動場所。儘管這一時期家庭同宗族的關係仍然十分密切

但它的獨立性顯然比先秦時期大大加強了。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與這一社會發展同步出現的以血緣和婚姻為紐帶的社會組成是世家大族

它的產生、發展及其衰落成為本段歷史的重要特色。秦漢以來,與大部分家庭向小型化、簡單化方向發展的總體趨勢相反,社會上

直並存著相當數量的大型的、複雜的家庭形態。東漢後期,這種家庭形態以官僚世家為主,在數量和規模上不斷髮展

終於構成所謂的世家大族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發展到極盛、形成士族家庭。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個體家庭的基本型別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

個體家庭的型別大體可劃分為兩種

正常型家庭和非正常型家庭。

一、

正常型家庭

1.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是由一對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構成的家庭。這種家庭是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家庭的主導形式。

秦自商鞅變法以來,核心家庭在社會普遍確立。秦法規定

“民有二男以上而不分異者

倍其賦

”,即一戶之中

若父在而子已達到丁壯年齡,必須析出、後人稱之為

“生分”。《商君書

·

墾令》中,有

“均出餘子之使令”、即對不分異家庭的餘子要強行括出,使其負擔與正夫同等的賦稅。在秦簡《日書》中有“離日……唯利以分異”等記載,為分家立戶者選擇良辰吉日,說明分異已成為當時社會上的一種普遍現象。

秦漢的家庭結構就血緣世系而言,一般為兩代結構,很少有祖孫三代者。就家庭成員的親屬關係而言、多以一對夫妻為核心

加上未成年或已成年尚未婚配的子女構成

人數多為

5

口之家。另外,從秦簡有關條文和其它文獻中考察

秦代民宅多有垣牆環繞

與其它住宅完全隔絕,自成一體,宅基主體部分為

“一字二內”結構,宇室位居中部靠後,坐北朝南,中間為堂,左右各有一內與之相連為

體。這是典型的以夫妻為核心的獨立的個體小家庭的居室。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個體家庭的基本型別

漢代情況依然如此。《漢書

·

地理志》講

“潁川、韓都,土有申子,韓非刻害餘烈,高仁宦,好生分”。又講河內地區,“俗剛強,多豪主侵奪,薄恩禮

好生分

”。日本學者永田英將居延漢簡中“吏卒家屬稟名籍”進行排列組合,

18

戶中,核心家庭佔

14

戶。史籍中關於這類家庭的記載,更不勝列舉。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類核心家庭仍在社會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西晉佔田制對平民規定的佔田、課田數額皆以一夫一妻為根據。北魏、北齊、西魏、北周的場田制也按照丁男、丁女或

“一床”來授田。從近世在敦煌發現西魏大統十三年籍帳所提供的資料看,受田的

9

戶家庭中

非核心家庭的只有

1

戶。南方情況類似。

從各書《孝義傳》看,核心家庭仍居主體。而且隨著南方經濟的發展,北來人口與南方土著的差別逐漸縮小,聚族而居的大家庭逐漸瓦解為

個個自給自足的小家庭。《宋書

周朗傳》載其上書

“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異計,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產,亦八家而五矣。凡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飢寒不相恤,又嫉謗讒害

其間不可勝數。

真實地反映了南朝大家庭日漸崩潰,核心家庭不斷建立的實況。當然

這種家庭成員中也可能包括奴婢、贅婿等,實際上他(她

們往往被視為家庭財產的一部分。西魏籍帳中

1

戶便有奴婢

1

人。

2.擴大核心家庭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個體家庭的基本型別

這是指在核心家庭基礎上演化兩代人或旁系成員共同居住的家庭。漢代的標準家庭為五口之家,以《漢書

·

地理志》的戶口統計,全國平均每戶為

467

人。東漢家庭規模比西漢略大,每戶為

53

人。在漢人的心目中

“五口之家”,往往包括三代人。應劭《風俗通義》注曰

“五口為

家,父母妻子也。

”晁錯講農夫的

5

口之家破產時

“鬻子孫”之語,也可作為間接的例證。

漢代倡導孝、分家後長子必需負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史記》、《漢書》中屢見賜

“為父後”、“為人後”爵之語,就是長子、嗣子得爵。他們組織的家庭是父母妻子型。而且這類家庭,範圍還在擴大,還把兄弟也囊括進去。《潛夫論

·

考績》講,

“父母兄弟,一門之計”,“設如家人有五子十孫、父母不察精慣,而勤力者懈弛,而惰慢者遂非也,耗業破家之道也”。

東漢李充之婦,要求分異,被責為

“此婦無狀,而教充離間母兄,罪合遣斥”。南北朝時,類似情況也有很多例證。《北史

·

甄琛傳》、《周書

·

崔謙傳》、《北史

·

許彥傳》等都講了許多

“三世同居”的家庭,“貲產無私”、“恩義甚篤”的情況。《南史

孝義傳》載

劉宋時,郭世通父喪後,

“慵力以養繼母。婦生一男,夫妻恐廢侍養,乃垂泣瘞之”。敦煌西魏籍帳中的那戶非核心家庭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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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戶主白醜奴

除一妻三子四女外、還有一母,一弟、一內弟、三侄女。

二、

非正常型家庭

1.一夫一妻多妾家庭

這是一種男子在正妻之外,還有多種形式配偶的家庭。其名目有姬妾和奴婢。秦漢魏晉南北朝,上至國君王侯、百官公卿

下至富賈豪民

這類多妻妾的家庭相當普遍。漢人劉熙著《釋名》稱

“妾,接也、以賤見接幸也”。時人許慎著《說文》釋妾為“有罪女子

給事之得接於君者

”。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個體家庭的基本型別

西漢史丹“僮奴以百數,後房妻妾數十人”。王禁“有大志,不修廉隅,好酒色、多取傍妻”。皇帝的后妃嬪姬

名目繁多、無法詳列。一般民間除妾、傍妻外,還有小妻、少婦、庶妻、細君、小婦、下妻等稱謂。由於妻妾眾多,必然子女滿堂。母親身份高低

決定了子女的嫡庶地位,也是不平等的。

2.烝報婚類家庭

烝,為子妻後母報,為弟妻寡嫂。先秦時代

實行烝、報

在貴族家庭相當普遍。秦漢以後

漢人已很少有這類婚姻家庭

但周邊少數民族仍是此類風俗。《漢書

·

匈奴傳》

“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其妻妻之。”《後漢書

·

西羌列傳》也講

“父沒則妻後母,兄亡則納寡嫂”。甚至漢室和親的公主也不得不從此俗。西漢解憂公主先嫁烏孫王岑陬,岑陬死,其弟娶之,弟死,岑陬子再娶之。

王昭君也先嫁韓邪單于

單于死後又嫁其子。十六國時,代王什翼犍在子亡後,娶子媳。北齊皇室復鮮卑舊俗

高歡死後,子高澄

“烝(歡妻蠕蠕

公主、產一女

”。又復烝歡另一妃鄭氏。至於高氏兄弟報嫂之事更多。這種婚俗皆是母系氏族普那路亞婚制遺風。

3.一妻多夫家庭

這是一種畸形家庭。漢代在燕趙之間有此類家庭。《太平御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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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謝承《後漢書》

宣帝時

“燕趙之間、有三男共娶一

生四子

”。成書於兩漢之際的《焦氏易林》中也稱,“三人共妻,莫嫡為雌子無名氏公不可知”。南朝山陰公主置面首(男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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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可為這類畸形家庭。

4.各類殘缺家庭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個體家庭的基本型別

這是一種喪偶、離偶、喪子、無子女、孤兒等家庭。漢代石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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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吏,“有母不幸失明

家貧、有姊

”。《南史

·

孝義傳》講述很多侍奉寡母甚孝的人。

《陳書

·

王元規傳》講

“元規八歲而孤,兄弟三人

隨母依舅氏。

”還有

些家庭是叔侄、兄弟、祖孫組成的。《漢書

·

尹翁歸傳》

“翁孤少歸,與季父居。”漢代的陳平、東方朔都是“少失父母、長養兄嫂”的。《南史

·

孝義傳》

“會稽寒人陳氏

有三女

無男。祖父母年八九十、老無所知。父篤瘥病

母不安其室。遇歲飢,三女相率於西湖採菱角,更日至市貨賣,未嘗方怠。

”又講,

叫羊緝之的女孩,父死

“隨母還舅氏,母亡,晝夜號哭”。

參考文獻:

《後漢書》

《南史》

風俗通義

《史記》

風俗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