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罪最新案例解析

某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罪最新案例解析

案件事實:

2016年3月1日,某國際貿易公司經理李某(已判決)以某進出口公司的名義與國外某公司簽訂進口40條礦山機械用輪胎合同,合同規定輪胎的某地到案價格為9928美元/條。後李某委託某科技開發公司代理40條礦山機械用輪胎的進口報關業務。

科技開發公司接受該報關業務後,該公司經理王某(已判決)指使公司工作人員將輪胎進口合同上的輪胎單價由9928美元/條更改為2410美元/條,並將該合同用於進口輪胎報關。2017年1月11日,王某指使劉某用改動過單價的輪胎進口合同向某海關申報進口40條輪胎。2016年1月13日,該批貨物通關放行。40條輪胎通關提貨後偷逃海關關稅、消費稅、增值稅共計人民幣838620。87元。為了掩飾走私行為以及進行外匯核銷,李某找到時任某海關技術處應用科科員的被告人餘某幫忙。

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餘某私自登入時任某海關征稅科科長王某1的海關係統賬戶,並將系統中40條進口輪胎報關單的單價由2410美元/條改回9928美元/條,使李某等人完成了外匯核銷。

案發前,被告人餘某前往美國,滯留至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餘某歸國投案。

另查明,因被告人餘某的犯罪行為導致的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838620。87元已被追返。

法院判決:

被告人餘某犯放縱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案例解析: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 高同武律師

認為,該案件的特殊性在於犯罪主體為海關工作人員,法律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案件事實,被告人餘某作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已構成放縱走私罪。

同時法律又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案件事實,被告人餘某系被勸返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構成自首,予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餘某的犯罪行為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已經追返,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