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札記|刑事案件有無必要請律師?

話題‬比較嚴肅,分享近期庭審名場面,各位看官先放輕鬆,再聊聊刑辯律師的作用:

1。國企貪汙案,三位領導委託律師辯護,三位員工接受法律援助,量刑建議最重五年,第四被告人的法援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時口誤,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適用

緩刑

”說成“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適用

死刑

”,第四被告人在法庭上急的滿臉通紅,額頭冒汗,法庭陷入沉默。

2。迷姦案,第一被告人犯罪既遂後前往浴室洗澡,第二被告人在被害人面前剛脫光褲子後撲向被害人,被害人的男朋友進來制止,犯罪未遂。法庭上,第二被告人辯解自己並無強姦意圖,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問,那你為什麼脫褲子呢?第二被告人答:

“因為我熱”

,辯護人順著第二被告人的思路做無罪辯護。

3。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當庭否認打人事實,嘲諷公訴人是窮逼女屌絲,威脅法官出獄後殺她全家,挑釁被害人家屬及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你看,

刑事庭審並非各位想象的苦大仇深,一板一眼,有時還會有喜劇效果和戲劇張力。

一、拋開程式價值,如果認為刑辯律師發揮作用是對案件結果的影響,基本關係如下圖:

刑辯札記|刑事案件有無必要請律師?

1。律師有水平,案件無空間,結果沒影響。

2。律師有水平,案件有空間,結果有影響。

3。律師沒水平,案件沒空間,結果沒影響。

4。律師沒水平,案件有空間,結果沒影響。

5。律師作用的通常體現是降低被告人刑期。

6。律師水平和辯護空間有上限,律師作用的上限是撤案、不起訴、無罪。

7。案件證據情況及辦案人員素質客觀上決定案件的辯護空間的有無及大小。

8。律師水平決定能夠挖掘出的辯護空間大小,案件有辯護空間律師才有施展才華的機會。

二、關於刑辯律師的專業水平

部分委託人對於刑辯律師的水平沒有鑑別能力,就像病人去醫院看病無法判斷醫生的水平。不靠譜的刑辯律師各掉各的鏈子,靠譜的刑辯律師千篇一律。為什麼不少當事人對刑辯律師評價較低,部分法檢工作人員不尊重刑辯律師,因為部分刑辯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展示出的敬業精神和專業素養不值得尊重,作為一名律師看完之後也覺得憤怒。

不是所有律師都能做

刑事辯護業務,不是刑事辯護業務高階,而是沒那麼簡單。“套路辯”如果成為刑事辯護的業務常態,刑辯律師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形象將難以提升。站在當事人家屬的立場,我寫過一篇文章,做過一次知乎live,闡述如何判斷律師是否靠譜,這裡不再贅述。

三、關於案件的辯護空間,分享四個親辦案件,理解起來比較輕鬆:

1。販賣毒品案,緝毒警察從嫌疑人家中沙發、茶几、電視櫃上搜出三包毒品疑似物,搜查過程中同步錄音錄影。按照

毒品犯罪偵查程式要求,需把搜查出的毒品疑似物在搜查現場放進物證袋內予以封裝,但本案的緝毒警察沒有現場封裝。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緝毒警察跟嫌疑人在案發前存在衝突,毒品疑似物未能現場封裝,不能保證同一性,簡單講,就是毒品疑似物有被調包替換的可能,法院最終採納了辯護人意見,對於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三包毒品疑似物全部未予認定,只認定了其交給馬仔販賣的少量毒品,刑期由十五年改判為八年。

偵查人員程式違法,取證過程出現問題,證據無法作為定案根據,這是辯護空間。

2。非法經營案,嫌疑人販賣汽油事實已經查明,公安機關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嫌疑人出售汽油數量和涉案金額,鑑定機關根據嫌疑人微信聊天記錄和訊問筆錄計算出出售汽油2400餘噸,涉案金額1200餘萬,公訴人按照鑑定結果提起公訴。辯護人與被告人核實後發現鑑定意見將她賣出的柴油也當作汽油計算,而且存在多次重複計算,也未考慮汽油的價格波動。公訴機關通知公安機關重新鑑定,鑑定結果變成1400噸,量刑建議7年。開庭時辯護人又針對鑑定意見提出了13處計算錯誤,公訴人均無法迴應。法院最終按照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低標準量刑,判處被告人5年

有期徒刑。

取證程式沒問題,但是證據內容有問題,並無充分證據證明指控事實,這是辯護空間。

3。收買

信用卡資訊案,嫌疑人從四位朋友手中以800元每張的價格收購了14張銀行卡,然後以2000元每張採用郵寄的方式賣給網上認識的收購者,涉案銀行卡被查明用於電信詐騙。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上認定的罪名是收買信用卡資訊罪,超過5張,起刑3年。審查起訴環節,辯護人跟公訴人充分溝通,將罪名調整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期降為10個月。案件移送法院,剛好新法出臺,法官說檢察院一個月內起訴五起類似案件,指控三種罪名,定為何罪,仍需考慮。辯護人多次與法官溝通,最終將罪名定為幫信罪。

證據採信和事實認定沒問題,但法律適用有爭議,這是辯護空間。

4。危險駕駛案,嫌疑人醉酒駕車,在紅綠燈處與計程車發生擦掛,計程車司機報警後,嫌疑人留在原地等待,公安將其抓獲。鑑定結果是224mg/100mL,做完訊訊問筆錄後嫌疑人

取保候審。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是拘役三個月,無減輕、從輕處罰情節。辯護人介入後促成計程車司機出具諒解協議書,並提出嫌疑人存在自首情節。與檢察院後溝通後最終認定上述量刑情節。

證據、事實、法律適用沒有問題,但可以在量刑情節上努力,這是辯護空間。

四、結論

警察、

檢察官、法官、律師都是普通人,是人就會犯錯誤,是人就會有自己的認知上限和盲區,而一個合格律師的作用就是倒逼他們減少錯誤,幫助他們避免認知盲區,注意被忽略的細節,甚至彌補法律素養的不足。

一個案件的辯護空間並非先驗的,律師在介入案件之前,甚至可以說在能夠閱卷之前無法準確判斷一個案件的辯護空間。

作為嫌疑人家屬又怎能判斷案件的辯護空間呢,就像身體不舒服去醫院之前如何準確知道自己病的重不重呢,醫生在給你檢查之前怎麼知道你有沒有的救呢。你怎麼知道案件中會遇到何種層次的公安、檢察官、法官呢。

專業的事情儘量交給專業的人判斷,家屬能做的只是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委託一個靠譜的律師,然後把專業的事交給律師處理。當然,找到一個靠譜的律師比在案件中遇到靠譜的公安、檢察官、法官更需要運氣。

現在

公檢法的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有所提升,類似於在本問題下全盤否定律師作用的年輕公務員越來越少。

如果在工作中沒有感受到律師作用是個危險訊號,說明所在地區律師專業素養不高,無法倒逼提升工作標準,長此以往會滋生傲慢心理,可能淪為井底之蛙。

中國這麼大,各種層次的公安、檢察官、法官、律師都有,我們只能見怪不怪,從容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