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非法捕魚 三被告被判“還魚”

禁漁區、禁漁期裡非法捕魚,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需修復生態環境。

事件回顧

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於2021年9月23日宣判。

五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張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于禁漁期內在禁捕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魚,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李某、李某某、張某某罰金人民幣2000元,作案工具十萬伏特電瓶一個、電擊杆二個、充電器一個予以沒收。

案件判決後,三被告人均表示已經認識到自身錯誤,服判認罰。

禁漁期非法捕魚 三被告被判“還魚”

後續動態

為提高群眾生態保護意識,五華法院高度重視案件審判及後續的執行工作,積極與五華檢察院、水上公安分局、相關環保部門取得聯絡,瞭解了需要購買的魚種、數量、放入水域等情況,督促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張某某購買規定魚種進行生態修復。

禁漁期非法捕魚 三被告被判“還魚”

10月9日,在法官的見證下,三被告人購買了魚種放入指定水域。

禁漁期非法捕魚 三被告被判“還魚”

法官寄語

“保護生態功在千秋,美化環境造福後代”,水產資源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財富,非法捕撈水產品會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域環境生態平衡,不利於水產資源持續發展。希望廣大群眾能夠從本案中引以為戒,強化法律知識,共同守護我們的綠色家園。

責編:蘇昊

編審:周曉雪

終審:錢紅兵

本文來自【昆明日報-掌上春城】,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資訊公共平臺提供資訊釋出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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