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犯罪情節輕微,法援律師依法提出不起訴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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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8月初,犯罪嫌疑人張某至被害人李某住處欲借用廁所,見有一串鑰匙插在門鎖上,即將該串鑰匙竊走。同年8月底晚上,犯罪嫌疑人張某再次至李某住處,用竊得的鑰匙開啟房門進入室內實施盜竊,發現床架上放有小米牌智慧攝像機一臺(價值人民幣216元),遂將該臺攝像機竊走後逃離現場。公安人員經偵查後至犯罪嫌疑人張某住所內將其人贓俱獲,到案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決定並執行取保候審。

因張某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張某提供辯護。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馬德徽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張某盜竊罪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馬德徽律師接受指派後,立即進行閱卷、會見等工作,並向受援人張某釋法明理,進行普法教育。經過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同意,馬德徽律師積極聯絡被害人李某並且取得其《刑事諒解書》。

「法律援助」犯罪情節輕微,法援律師依法提出不起訴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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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

辯護人依法向檢察機關出具律師辯護意見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張某盜竊行為客觀上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二、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盜竊行為,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張某系初犯、偶犯,所實施的盜竊行為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案發之後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檢察機關可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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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

律師出具律師辯護意見,並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檢察機關在收到律師意見後,十分重視,認真對律師意見進行研究。後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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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檢察機關堅持依法治國、以法治為引領的理念,充分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妥善化解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矛盾。不起訴尤其是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描繪出了審查起訴在偵查與審判之間的中間地位,對於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職能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案件過濾功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律師從法治為民的角度出發,依法辦案,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用心用情做好援助服務,最大限度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張海燕

【來源:上海市黃浦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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