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恢復“通姦罪”的設定,以嚴厲打擊腐敗分子,淨化社會風氣

建議恢復“通姦罪”的設定,以淨化社會風氣,打擊腐敗,重建中華民族的性道德。

所謂通姦,指的是有配偶的已婚人士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自願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的行為。

一、中國古代對通姦的處理

中國人歷來視“私通”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在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

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

秦代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也合法。漢朝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

自唐以後,歷代法律對通姦行為都從嚴處刑。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姦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唐律》卷二十六)。

從元律開始,刑律中增加了“殺死姦夫”一條,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

明刑律也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大明律》卷二十五)。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見在古代,在這一方面的道德觀念還是相當強的。以至於政府也明確立法,對通姦做出嚴厲的懲罰。

二、國外對通姦的處理

在現代國外的一些國家將通姦被視為犯罪。下面簡單的介紹幾個國家:

1810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妻通姦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於家裡容宿姘婦處一百至二千法郎罰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訴乃論。甚至規定,夫在家裡將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恕。1994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強姦以外的性侵犯罪,處五年監禁併科50萬法郎罰金,其中主要指通姦行為。”

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婦女與未婚男子相姦者,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相姦者,男子犯通姦罪。

1968年《義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條不僅規定了通姦罪,還特別規定了丈夫蓄妾罪。

1971年《西班牙刑法》專有“通姦罪”一章,規定極為詳細,通姦男女均處短期徒刑六個月至六年。

前《羅馬尼亞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已婚者實施非婚姻範圍之性交者,處一個月至六個月監禁。”

有“通姦罪”規定的國家和地區還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蘭國家。

三、中國的情況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後,那年三月頒佈的《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通姦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婦。而這個法律規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則,形成了“網開一面”,即不規定地規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姦罪。

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罪的處罰又減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頒佈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姦者,亦同。”

臺灣地區目前沿襲民國法律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新的《刑法》頒佈之後,廢除了“通姦罪”。而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

當時對通姦是否定罪爭議很大,法案委員會審議刑法草案時,邵力子等委員也堅持規定通姦罪。後來經過反覆研究,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重婚罪,是指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結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以重婚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通姦的社會危害

通姦貌似是一種自願的感情行為,但實際上,通姦常伴隨著利益關聯。比如現在在腐敗官員中常出現的“權色交易”,社會危害性極大。

中國對“落馬”官員的表述從“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關係”,到“生活糜爛”,“亂搞兩性關係”,“玩弄女性”,以及更具體的說法“包養兩名情婦”等,再到2014年以來的“通姦”。通姦一詞成網路熱詞。

同時一般的通姦行為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引起社會腐敗,同時誘發了不少刑事犯罪,嚴重擾亂社會治安。

通姦的社會危害性在某種程度上比強姦更為嚴重。在現實生活中,因通姦釀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發現妻子與他人通姦,或妻子一旦發現丈夫與她人通姦,一般情況下,這個人要麼報復與配偶通姦的人,要麼報復自己的配偶。一句話,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會忍氣吞聲的,都會採取一定的報復手段。這樣既破壞了雙方的家庭,又容易引發嚴重的刑事犯罪。

現實社會,由於通姦沒有入刑,擺脫了刑事處罰,而忽視了對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護。實際上性權力也是人權的一種,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五、通姦應該入刑

綜上所述,通姦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為了淨化社會風氣,重建中華民族的性道德,以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婚姻家庭的和睦,為小孩子培養出來一個健康的生活生存環境,尤其是為了打擊一些腐敗官員的“權色交易”。通姦應該入刑。

建議恢復“通姦罪”的設定。

建議恢復“通姦罪”的設定,以嚴厲打擊腐敗分子,淨化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