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京控制度相比於前代,在司法和政治方面其程式更加完整

清代的京控制度在司法和政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對於不遠千里赴京申冤的民眾而言,呈控之路並不平坦,呈控的結果也不甚理想。儘管清王朝對京控持開放態度,但從實際來看,京控對那些希冀藉此以申冤的民人來說並不友好。

清代京控制度相比於前代,在司法和政治方面其程式更加完整

京控制度的程式固然完整,但完整未必完美,其自身的漏洞也使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效。成本與效率直接相關,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民人京控的積極性。京控的成本可以分成兩類,一是顯性成本,即往來京師所需資費、委託訟師的費用、因京控而耽誤的時間成本等,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成本。

清代京控制度相比於前代,在司法和政治方面其程式更加完整

古代的交通、通訊不像如今便利,民人出行皆以步行為主。對於京控者而言,近者如河南、山東等地進京需半月之久,遠者如江西、蘇浙等地進京則需數月,更遠者如湖廣、四川等地進京甚至長達半年之久。期間呈控者食宿錢糧每日無減,而收入每日無增,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這樣的負擔實在是難以承受。這只是單程而言,實際中,經一次京控便得到昭雪的案例實在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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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案件如要得到滿意的結果,往需要多次呈控方可,這樣一來,京控顯性成本又會翻倍增長。對於家境不算殷實的人而言,一次京控尚能承擔,若不能解決問題,便無力進行第二次京控,陷入兩難境地,最終的結果往往是前功盡棄,一無所獲。空間的距離決定了成本的高低,無怪乎嘉慶朝山東地區京控繁多,與距離近、成本低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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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類是隱形成本,這類成本是難以用貨幣衡量的。官方對呈控者充滿了不信任,從地方到京城皆如此,京控案件經常給人一種審問原告,並非審問被告的觀感。呈控者至京呈遞訴狀以後,等待他們的,並不是善意的同情,而是刑部的大牢。所控無論虛實,京控受理機關的做法通常先將呈控者羈押,如果越訴則便於懲戒,即便得實也要分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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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沒有固定的期限,即便是案件被髮回督撫重審,原告也要被押回本省。羈押期間所受精神與肉體的磨難自不必說,一旦被羈押,正如某知縣所言,證佐飲食之,書差勒索之,訟棍愚弄之,百弊叢生,所費多矣。其花費便難以估量了。相比於前代,清代京控制度最大的進步在於其程式完整,體現了一定的程序正義。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重實體而程式是其鮮明的特徵之一。